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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栏目:湖北省林业局-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0 加入收藏
【草案说明】关于《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关于《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修订情况的说明

根据省司法厅《通知》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林业行政处罚工作实际,我们组织对现行《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进行了初步修改,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公开征求意见,并据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

一、标准修订的背景

现行标准于2010年5月制订发布试行,到目前已满10年时间,期间,林业行政执法管理形势发生许多变化,特别是裁量标准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都进行了修订,涉及条款有较大变化,且新出台了几部地方性法规如《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等,需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此外,现行标准没有列入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本次修订时一并增加。这是本次修订的背景。

二、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及依据

(一)野生动物保护部分(原第1~9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正)修改,增加4项(新增1~4),删除1项(原第4项);野生植物保护部分(原第10~1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对处罚依据作部分修改。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部分(原第14~18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版)对处罚依据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关于《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原标准未涉及,待省政府发文确定执法机构后再行增加。

(三)林木种苗管理部分,对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设定的14项(原第19~3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设定的3项(原第35~37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修订版)增加到27项(第22~48项,原第19项分为第25、26两项,原第20项分为第27、29、30三项);将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设定的两项(原第33、34项)保留。

(四)林政资源管理部分改为森林资源管理部分(第51~58项),并将涉及《森林法》的相关内容(含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按新修订《森林法》进行调整,其中两项(第53、56项)增加《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相关内容;根据新修订《森林法》删除非法运输木材和非法经营加工木材两项(原第41、43项);根据《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新增两项(新增15、16);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修改相关处罚条款及自由裁量标准(第56项)。

(五)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检疫部分,根据《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16年颁布)新增6项(新增17~22);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删除原第48项的子项“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属于刑事案件。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新增的森林防火部分,增加森林防火行政处罚共6项(新增23-28)。

(七)根据新修订《森林法》和《种子法》新增的综合管理部分,增加1项(新增29)“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八)增加附录,列明本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版本。

附件: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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