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征求意见稿)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坏林地及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依法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应通过地表整理、客土回填及其他工程恢复措施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种植树木恢复植被。覆盖种植土厚度30厘米以上,且土层中砾石含量平原地区不超过20%,山地丘陵地区不超过30%。种植树木应优先采用乔木树种,无法种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种植或者直播、撒播灌木树种。种植乔木树种应使用2年生Ⅰ级容器苗,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程》最低初植密度,种植后6个月的成活率不低于85%;种植灌木树种覆盖度不低于30%,灌木林带的行距不大于2米,采用直播、撒播灌木的,应保证均匀分布,种植后6个月的覆盖度不低于50%。
树木补种标准(征求意见稿)
盗伐、滥伐及毁坏林木依法应当补种树木的,应优先采用乔木树种植苗种植,无法种植乔木树种的,可人工种植或者直播、撒播灌木树种。种植乔木树种应使用2年生Ⅰ级容器苗,种植后6个月的成活率不低于85%,符合小班区划(面积大于0.067公顷)的种植密度不低于《造林技术规程》最低初植密度;种植灌木树种后6个月的覆盖度不低于50%,符合小班区划(面积大于0.067公顷)的种植覆盖度不低于30%,灌木林带行距不大于2米,采用直播、撒播灌木的,应保证均匀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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