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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议事规则
栏目: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23 加入收藏
党组议事规则

中共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党组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提高党组议事质量,促进党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党组议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三章议事内容

第三条党组对议事内容实行清单管理,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及党组印发的重要文件。

(三)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工作发展战略、重要规划、重大部署、年度工作计划等全局性、政策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省交易(采购)中心预算安排。

(八)省交易(采购)中心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事项。

(九)上级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省交易(采购)中心党的建设方面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形式

第四条党组议事以召开党组会议的形式进行。党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召开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五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书记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党组决议事项提前报送派驻纪检监察组,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人参加党组会议。

第六条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省交易(采购)中心综合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纪委)等处室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并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党组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会议的列席人员视情况决定。

第七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八条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相关责任处室根据党组要求拟定,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党组书记确定。

第九条调查研究。凡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提出明确意见和建议。分歧较大的重要问题,原则上不提交党组会议。

第十条征求意见。党组成员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关处室意见,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归纳汇总、分析研判,为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规范决策打好基础。

第十一条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及讨论材料由相关责任处室提前准备,经分管领导审查后报党组书记签批,于会前1个工作日交综合处分送各党组成员, 避免临时上会及材料不规范等问题。涉及保密方面的会议材料,会议期间发放,会后及时收回。

第十二条会议通知。党组会议召开时间及议题经会议召集人签批后提前书面通知各参会人员,必要时有关会议材料应提前印发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酝酿意见。议题研究前,党组成员应熟悉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充分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四条议题讨论。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讨论前先由相关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全面、客观、真实地介绍议题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提出意见建议。与会人员应认真思考,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集体决策。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干部任免应逐人进行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事项,应暂缓做出表决,会后继续对议题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沟通协商,留待下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会议记录。召开党组会议时,应当对议事事项、议事程序、讨论意见、表决方式和议事结果等做好详实记录,整理好相关材料,存档备查。会议记录由党组秘书负责,涉及干部任免事项人事处也安排专人记录

第六章决议执行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党组会议纪要按年度编号,同会议材料一起存档备查。除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党组会议纪要须载明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以及最终决议,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限。党组会议纪要印发省交易(采购)中心领导、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相关处室。

第十八条党组会议决议事项以党组会议纪要为准,按职责分工,由会议确定的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相关责任处室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限内负责落实。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应向党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党组成员有权保留不同意见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决议未更改前,必须维护和执行。

第七章会议组织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综合处牵头负责,涉及重大人事、财务等议题的由相关责任处室分工负责。

第八章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党组会议应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紧急事宜不得随意进出会场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文电、公务等。

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需要传达或周知的事项必须以党组会议决议为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扩散讨论、决议情况以及参会人员个人发言、表决意见等。会议记录、文件及相关材料应严格保管,会后及时清退回收,严防失、泄密问题发生。

第二十三条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相关参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党组会议研究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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