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城区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鄂人〔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已经调整为每人每月360元的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高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省直副厅(局)长、市(州)副市(州)长及相当这一职务(含经批准享受这级待遇的)以上的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城镇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505元。
二、因公死亡的职工,其遗属按最低生活保障线140%的标准确定,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505元。
三、其它居住城区的职工遗属按最低生活保障线130%的标准确定,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470元。
四、居住农村的职工遗属按居住城市标准的80%确定,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380元。
五、上述遗属补助对象孤身一人的,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分别为555、555、520、420元。
六、本次调整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困难补助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资金来源仍按原经费渠道开支。遗属补助的对象和有关政策仍按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执行。
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阳市财政局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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