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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栏目: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6-10 加入收藏
关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示
日期: 2021-06-10 18:02来源:五峰县人民政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和满足消费者的原则。县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6月3日召开了听证会,充分征求零售户和消费者代表意见,修订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要求,现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1年6月10日到7月10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6月10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听证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全面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优化市场资源配置和营商环境,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优化市场营商环境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全县人口、交通、经济和烟草制品零售网点布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划及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场所。

  第五条 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并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不具备申请资格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类

  8.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准予经营证明并在有效期内的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等相对固定场所除外);

  9.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10.不符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三)其他类

  11.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12.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13.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幼儿园、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内;

  14.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15.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16.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17.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1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情形的。

  本条第(一)项第2至第6目规定的申请人,包含其共同经营人。

  第七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中心城区主要街道、集镇主要街道、行政村等市场区域为单元,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的布局模式。

  第八条 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监管等因素,设置下列区域单元:

  (一)渔洋关镇、五峰镇中心城区。主要包括:长乐大道、幸福大道、武汉大道、采花大道、武陵大道、后河大道、仁和路、天池路、天宇路、胜利路、柴埠溪路、体育场路、古潭路、古坟岭路、茶马路、曹家坪路、钟岭路、壶瓶山路、其他老街(染街、水田街、正街、河街);沿河东路、沿河西路、石良司路、西北路、天池步行街等主要街道。

  (二)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主要街道。

  (三)除中心城区主要街道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以外的社区区域。

  (四)城区、乡镇居民小区。

  (五)行政村区域。

  (六)其他特殊区域。

  第九条 辖区内各区域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如下:

  (一)渔洋关镇、五峰镇中心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40米。

  (二)其他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主要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45米。

  (三)除渔洋关镇、五峰镇中心城区主要街道和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街道以外的社区区域申请点营业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且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四)城区、乡镇居民小区:居民小区内按照每2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标准进行设置,且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不足200户按200户设置)。

  属小区房产且又临道路的商业门店、开放式小区,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五)行政村区域:所在行政村常住人口300人(余数超过150人以上的按300人计算)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间距不得低于50米。

  常住人口数量的确定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统计数据为准。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其不作为新申请零售点的参照点:

  1.实行封闭式管理的规模较大的企业、厂矿、建筑工地、园区、基地等可设置1至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2.汽车站、高铁站候车大厅、高速公路服务区、集贸市场内,可设置1至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3.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度假村、公园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设置1至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4.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商场、购物中心、综合性超市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5.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等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6.因社会公益服务需要,县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公益服务场所内(殡葬、养老等),可设置1个零售点;

  7.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中石油、中石化等加油站的便利服务店,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七)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面积不含仓库等辅助经营场所)的商店可设置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其作为新申请零售点的参照点。

  (八)为优化营商环境,县烟草专卖局可以结合实际认定直接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为保持烟草制品零售点总量稳定,波幅合理,以全县前三个年度末持证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的平均数为基数,年度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超过基数5%时,上述布局执行标准扩大一倍,本规划第九条第(六)项除外;本年度减少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超过基数5%时,上述布局执行标准缩减一半,本规划第九条第(六)项除外。布局标准的扩大与缩减由烟草部门公示后实施。

  第十条 县烟草专卖局审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一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自收到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一次性变更地址申请,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间距的限制,逾期将不享受“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间距的限制”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其持证人在家庭成员之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对残疾人、低保户、退伍军人、军烈属或对残疾人、低保户(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负有直接抚养、赡养、监护义务(经查证属实)的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有政策扶持的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且符合本规划第九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情形的,申请点间距标准缩减10米。每户仅限申请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实际经营者应当为申请人本人或负有直接抚养、赡养、监护义务的直系亲属。

  第十四条为优化零售点的业态布局,其他类业态(如主营服装、报刊文具、药品、五金交电、彩票销售、美容美发、修理修配、洗涤、小型餐饮、中介、快递点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全县持证总量的3%,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业态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该特殊业态在总量内且符合相应区域单元间距要求的,按照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 在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前,已在烟草专卖局登记建档的经营户,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原则,用原规划和新规划相结合的方式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 经营地址是指明确到街道(社区)、村组、门牌号、门店号的地址。

  第十七条 经营场所是指为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专门陈列烟草制品的柜台、货架等经营设施。经营场所业态应为七种(食杂店、便利店、烟酒店、商场、超市、娱乐服务、其它类)业态。

  第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自中学、小学、幼儿园正常进出通道口(临时、应急等特殊通道除外)向外延伸一定间距的区域。

  本规划所称“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最近零售点的出入口中央之间,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间距”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需进行间距测量时,申请人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共同确认。

  第十九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有权修订本规划。

  第二十条 本规划“以上”、“低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自2021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此前发布的《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五烟专〔2020〕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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