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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有效衔接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0-09-18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为促进各单位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加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衔接和高效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集中归口责任(一)全面实行审批统一管理。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统一分送办理、统一送达批复。(二)全面落实日常监管责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各单位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加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衔接和高效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集中归口责任

  (一)全面实行审批统一管理。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统一受理登记、统一分送办理、统一送达批复。

  (二)全面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局机关各业务科室(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业务管理领域工作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本科室(直属单位)业务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主体责任。

  (三)全面实施水利综合执法。市水政监察支队受市水利和湖泊局的委托,统一行使全市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征收和水行政强制等职权。

  二、切实加强相互衔接工作

  (一)加强行政审批相互衔接。审批受理: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和湖泊局窗口(行政审批科)统一受理,交业务科室(单位)办理。技术审查:对需要技术审查的许可事项,由承办科室(单位)委托招标确定的第三方技术机构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应派人参加技术审查会议,对项目审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把关。审批决定:承办科室(单位)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事项,由承办科室(单位)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许可送达: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和湖泊局窗口(行政审批科)统一送达申请人。许可监督:市水利和湖泊局作出的水行政许可决定,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由承办行政许可的科室(单位)负责监管;许可监督检查机构为市水利和湖泊局的,由承办科室(单位)直接负责对该项目执行许可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许可监督检查机构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承办科室(单位)督促属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督检查责任。行政审批流程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工作的通知》(宜水办〔2019〕2号)办理。

  (二)加强日常监管相互衔接。相关业务科室(直属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日常巡查、监管制度,加强对市水利和湖泊局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市级业务管理领域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在开展日常监管过程中,水政监察支队应予以支持、协助。对涉水项目或事项存在的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业务科室(单位)应立即纠正和制止,并及时出具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督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业务科室(单位)移交市水政监察支队查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要加强业务工作监督指导,督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市水政监察支队日常执法巡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相关业务科室(单位)予以支持、协助。

  (三)加强行政执法相互衔接。上级交办、业务科室(单位)移送的水事违法案件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查处。水政监察支队接到移送案件后应成立专案组,移送科室(单位)应派1名该案的监管人员参加,参与专案组的现场核查、调查取证及专案分析会等,从专业上、技术上给予支持。违法案件发生地属于城区范围的,按照《关于加强城区水利综合执法工作的通知》(宜水〔2017〕66号)文件规定执行;属于县、市(含夷陵区)的,由市水政监察支队督促所在县市区水利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由市水政监察支队负责挂牌督办。

  三、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案件移交制度。科室移交的水事违法案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后,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事项由科室采取行政手段督办整改。移交案件采取书面移交方式,填写《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水事违法案件移送表》(附后),弄清违法事实,提供前期业务监管资料及督办其整改的文件,报请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移交。水政支队接案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执法工作领导审定后,进入办案程序。

  (二)建立案件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程序执行。非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水政监察支队与有关科室商议后提出处罚意见,经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按公文签批程序报局领导签发后作出。

  (三)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按照上级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的要求,建立业务监管事项清单,将所有取得执法证件的人员均列入监督检查人员名录库,由有关业务科室(单位)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实行“1+1”的模式,建立以业务科室(单位)人员为主导,其他科室(单位)执法人员为补充的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模式,确保监督检查的效果。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应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考核问责制度。将交案、办案工作纳入对相关科室(单位)年度考核范围,业务科室(单位)因日常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水政支队接案后无正当理由未办结的,一律扣分。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违法案件不移交、交办案件不查处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办公室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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