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稽查分局:
经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规模标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4日
宜昌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范围内准许从事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的规模标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监管秩序,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遵循安全、便民、特色的原则。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规模标准:
(一)大米生产加工小作坊:3人及以下,生产场所面
积不低于50 m2;
(二)挂面(品种明细为普通挂面)生产加工小作坊:
3人及以下,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60m2;
(三)谷物碾磨生产加工品小作坊[品种明细为玉米碜、
玉米粉、汤圆粉(糯米粉)]、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品种明细为生湿面制品、生湿米粉制品、绿豆粉皮):3人及以下,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50m2;
(四)食用植物油(品种明细为压榨菜籽油、压榨法和
水代法芝麻油)生产加工小作坊:3人及以下,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60m2。,;
(五)白酒(品种明细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加工小作
坊:5人及以下,酵池容积12立方米以下,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100m2 ,2016年11月30日前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产;
(六)食用菌制品(品种明细为干制食用菌)生产加工
小作坊:3人及以下,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50m2;
(七)淀粉糖(品种明细为饴糖、麦芽糖)生产加工小
作坊:3人及以下,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50m2;
(八)豆制品[品种明细为发酵性豆制品(腐乳)、非发
酵性豆制品(豆腐、豆腐皮、豆腐干] 生产加工小作坊: 3人及以下,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50m2;
(九)茶叶(品种明细为绿茶、红茶、白茶、黄茶)生
产加工小作坊:5人及以下,揉捻机3台及以下,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100m2;
(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品质项目为炒瓜子、炒花
生、炒豌豆、其他)生产加工小作坊:3人及以下,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50m2;
(十一)再制蛋类(皮蛋、咸蛋) 生产加工小作坊:3人及以下, 生产场所面积不低于50m2;
第四条 生产经营场所面积低于第三条规定的,不得准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
第五条 从业人员(白酒包括酵池容积、茶叶包括揉捻机)超过第三条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应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准许其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六条 宜昌市主城区域内禁止以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
(一)大米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挂面(品种明细为普通挂面)生产加工小作坊;
(三)谷物碾磨加工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品种明细为玉米碜、玉米粉、汤圆粉(糯米粉)];
(四)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品种明细为生湿面制品、生湿米粉制品、绿豆粉皮);
(五)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小作坊;
(六)白酒(品种明细固态法发酵工艺)生产加工小作坊;
(七)食用菌制品(品种明细为干制食用菌)生产加工小作坊;
(八)淀粉糖(品种明细为饴糖、麦芽糖)生产加工小作坊;
(九)豆制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第七条 小餐饮规模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总经营面积为20--50平方米。
(二)食品处理区面积占总经营面积的比例不小于30%,且最小不得低于8平方米。
(三)最大接待能力不得大于30客座。
(四)从业人员(含参与加工的业主)为2-5人。
第八条任何一项指标高于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按一般餐饮业态监管。
第九条 达不到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不得许可为小餐饮。
第十条根据实际需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饮的规模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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