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0年1月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以下简称《意见》),并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适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优待目录清单”。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役军人凭退役军人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公共交通、文化旅游等优待,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扎实做好我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2020年5月以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成立《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起草工作专班。
二、起草过程
2020年5月以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成立《湖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起草工作专班后,广泛开展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并按照细化、明确、管用的原则,研究起草了《目录清单》。
三、起草内容
《目录清单》主要包括:
(一)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及责任单位。
(二)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及责任单位。
(三)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及责任单位。
(四)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及责任单位。
(五)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及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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