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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一
栏目: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6-01 加入收藏
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张绍明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1
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张绍明
   
《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很有必要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疾病的诊治期望与医学技术的客观局限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医疗产生的医患纠纷也呈现频发态势;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因此,制定《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非常必要。截止目前,广东、重庆、湖南、河南等地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在立法过程中,我们进行了调研、意见征集、实地考察等相关工作。并于2013年7月23日举行了立法听证会。此次听证会,是省政府立法工作的首次尝试。我们从近200名报名者中选择了16名各方面代表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会上,听证陈述人对办法的有关内容发表了意见,陈述人与听证人、提案人代表之间面对面地提问和讨论,双方在没有任何阻隔的听证现场实现互动,整个听证会历时三个半小时。大家对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医疗责任保险的管理和医疗纠纷调解限额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在审修中均予以采纳。
二、积极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
  防患于未然,将医疗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减少医疗纠纷的基础性、根本性工作。为了切实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办法在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第十条)、加强医患双方沟通(第十二条)、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办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做好对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引发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医疗纠纷的现场处置工作(第十九条、第二十条);针对实践中一些患者及其家属或者有关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了患方不得采取的六类行为(第十五条)。
三、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2011年2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市、州、县组建包括医调委在内的相关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目前,全省共组建医调委231家,自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来,共受理医疗纠纷8495件,成功调解7815例,调解成功率为92%,有效化解了医疗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但全省医调委建设还很不平衡,有的地方力量还很薄弱,工作开展还不太规范。为加强医调委建设,充分发挥医调委的作用,在借鉴外省作法的基础上,办法对医调委的性质、职责、工作程序等作了相应的规定。办法规定,各市(州、林区)、县(市、区)依法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二十三条),主要履行向医疗机构提出预防医疗纠纷建议、引导医患双方妥善解决纠纷等职责(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统筹管理的原则,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五条、第二十三条)。
四、推动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之间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建立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有利于提高患者、医院和医生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省委政法委、省卫生厅和湖北保监局等单位先后多次发文对这项工作提出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医疗责任保险活动,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第三十二条)。同时,办法对医疗事故的理赔也作了相应规定。
此外,办法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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