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打造“人社23℃营商环境”的通知》总体部署,现就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设立审批试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扩大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推行‘先证后查’。对不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行业、领域,全面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做出同意决定。”
二、办理程序
1.网上或现场收取材料。按照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民办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审批要求,收取并审核材料。
2.履行告知程序。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告知需要提交和补正的材料,需要核查的事项及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3.通过告知承诺作出审批决定。申报者(法人)就材料的真实性和履行相应审批义务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作出同意决定;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均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4.开展信用信息公开。通过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审批事项,当天填报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审批信息同步在官网进行公示,并报送劳动监察部门。
5.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告知承诺制确定的时间节点,督促申请人补正材料。2个月内,审批机构协同监管责任单位对告知承诺事项进行回头看。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应当撤销办理决定;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应当直接撤销办理决定;承诺期内被市场监管、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的,直接撤销办理决定。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申请人纳入信用监管,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该申请人申请同一事项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相关要求
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设立审批中试行告知承诺制,是人社部门推行“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各级人社审批机构在推行过程中请加强部门协同、问题收集和意见反馈,齐心协力抓好行政审批流程优化工作,为打造“人社23℃营商环境”贡献力量。联系人:李蔚春,联系电话:6056602。
附件: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设立审批)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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