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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转入我市城区 年限认定有规定
栏目: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8-27 加入收藏
随着新职工医保办法的实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政策规定也随之调整。其中,关于转移后医保缴费年限如何确定,是参保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据市社保征稽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条件,将医保关系从本统筹地区(即大宜昌市范围)外转入宜昌城区的

    随着新职工医保办法的实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政策规定也随之调整。其中,关于转移后医保缴费年限如何确定,是参保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据市社保征稽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条件,将医保关系从本统筹地区(即大宜昌市范围)外转入宜昌城区的,其在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只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将医保关系从本统筹地区内转入宜昌城区的,以2015年71日为时间节点, 201571日之前在转出地缴纳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201571日以后在转出地缴纳的的年限,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例如:在武汉缴纳了2011年1月至20157月的职工医保,7月份将医保转入宜昌城区,其在武汉缴纳的20111月至20157月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宜昌城区只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在宜都缴纳了2011年2月至20158月的职工医保,8月将医保转入宜昌城区,其在宜都缴纳的20112月至20156月的职工医保,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20157-8月的职工医保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市社保征稽局 肖威 闫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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