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职工医保办法的实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相关政策规定也随之调整。其中,关于转移后医保缴费年限如何确定,是参保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据市社保征稽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政策规定,参保人员符合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条件,将医保关系从本统筹地区(即大宜昌市范围)外转入宜昌城区的,其在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只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将医保关系从本统筹地区内转入宜昌城区的,以2015年7月1日为时间节点, 2015年7月1日之前在转出地缴纳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2015年7月1日以后在转出地缴纳的的年限,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例如:在武汉缴纳了2011年1月至2015年7月的职工医保,7月份将医保转入宜昌城区,其在武汉缴纳的2011年1月至2015年7月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宜昌城区只能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在宜都缴纳了2011年2月至2015年8月的职工医保,8月将医保转入宜昌城区,其在宜都缴纳的2011年2月至2015年6月的职工医保,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2015年7-8月的职工医保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
(市社保征稽局 肖威 闫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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