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30日起,城区下列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金山大道、东湖大道、民主大道、仙女大道、东干渠大道、沿江大道合围区域。
二、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5.2.3限值: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不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执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排气烟度限值表中Ⅲ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正常工作过程中,排放明显黑烟的。
三、执行应急抢险任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本通告约束。
四、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湖泊等有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枝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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