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知识问答, 你知多少?
栏目:宜昌市统计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12-23 加入收藏
Q:一、《宜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A: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定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四上”企业和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从业人员。Q:二、统计信用“红名单”“黑

  Q:一、《宜昌市统计信用“红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定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四上”企业和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统计从业人员。

  Q:二、统计信用“红名单”“黑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A:统计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按照“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统一发布和应用共享。

  Q:三、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A:符合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守信企业”条件,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

  (一)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执行统计调查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四)积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统计调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名单,未发现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

  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授予称号、通报表彰、通报表扬奖励,且符合以下“统计从业人员统计守信”条件的统计从业人员,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

  (一)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提供、报送统计资料;

  (二)遵守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三)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主动配合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符合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条件,即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企业,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

  (二)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六)未能按时上报统计资料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以上;

  (七)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经认定,统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比例较高,违法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

  (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故意迟报统计资料,属于《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四)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六)违反规定代填代报统计资料,冒名报送统计数据;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向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九)泄露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十)提供、泄露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

  (十一)未能按时上报统计资料一年内累计达到三次以上;

  (十二)警示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Q:四、统计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A:“红黑名单”管理期一般为一年,有效期满自动退出,有效期以公布之日为准。“红黑名单”的退出情况应及时对社会公示。

  (一)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的,自查实统计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信行为之日起,即从“红名单”中退出。

  (二)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的企业和统计从业人员,认真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履行公示职责的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公示期间,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再次发生统计违法行为并查实的,自查实之日起,公示2年。

  Q:五、统计信用“红黑名单”如何实施联合惩戒?

  A:遵循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企业予以激励;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企业,按照《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一)提请市信用中心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联合惩戒。

  (二)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的企业,有效期内,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政府统计机构一般不对其进行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三)对列入统计信用“红名单”的统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对“红名单”的统计从业人员予以激励,在考核、晋职晋级晋档、评先评优、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考核等方面予以加分或优先。

  (四)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的企业,有效期内,取消当年在统计系统取得的荣誉,取消在统计领域的各种评先评优、奖励资格,并列入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行政指导、统计数据核查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五)对列入统计信用“黑名单”的统计从业人员,有效期内,在基层统计人才培育工程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撤销已取得的“最美基层统计人”荣誉,取消参加统计领域的各种评先评优、奖励资格。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