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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栏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5-01-12 加入收藏
各市、州、县工商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湖北省工商局2015年1月12日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随机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 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 度报告。第三条 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和各 市(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年度报告公示组织实施工作。工商所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登 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网站或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上述第(四)(五)项信息按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实际情况填 报,其他信息按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填报。第(二)项 信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工商所应在办事大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实地进行操作指导。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操作须知》的指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完成认证注册、 用户登录、在线填写、确认提交、年报公示、信息存档等操作流 程,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 时性负责。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更正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内 容同时公示。第九条 省工商局组织对辖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按照不少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3%的比例确定检查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抽查对象为辖区未吊销的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不列入抽查对象。第十条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抽查名单按行政区划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组织抽查工作有序开展。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抽查名单按照辖区具体分解到工商所,由辖区工商所实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第十一条 抽查结果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抽查结束后,由工商所负责编制《抽查结果公示表》并上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统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向县(市、区)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举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指定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辖区工商所负责核查,根据工商所核查结果作出处理。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公示信息举 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的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不  实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湖北省企业经营异 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六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依照本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 定。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县(市、区)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 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予以更正。第二十一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的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辖区工商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举 报受理和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和监督管理相关文书格式,使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未作统一 规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制定规范的文书格式。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鄂工商登管〔2015〕8号.docx鄂工商登管〔2015〕8号.pdf

各市、州、县工商局: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省工商局制定了《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工商局

2015年1月12日

湖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随机抽查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社会监督,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 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 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 度报告。

第三条 省、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全省和各 市(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年度报告公示组织实施工作。

工商所负责辖区内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其登 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资产状况信息;

(四)开设网站或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五)联系方式信息;

(六)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上述第(四)(五)项信息按报送年度报告时的实际情况填 报,其他信息按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填报。第(二)项 信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工

商所应在办事大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实地进行操作指导。

第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操作须知》的指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完成认证注册、 用户登录、在线填写、确认提交、年报公示、信息存档等操作流 程,依法履行公示义务。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 时性负责。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及时更正,更正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更正前后内 容同时公示。

第九条 省工商局组织对辖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按照不少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3%的比例确定检查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抽查对象为辖区未吊销的存续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不列入抽查对象。

第十条 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抽查名单按行政

区划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组织抽查工作有序开展。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抽查名单按照辖区具体分解到工商所,由辖区工商所实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第十一条 抽查结果分为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等。抽查结束后,由工商所负责编制《抽查结果公示表》并上报。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抽查结果的收集汇总,统一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向县(市、区)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举报。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指定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辖区工商所负责核查,根据工商所核查结果作出处理。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企业公示信息举 报处理情况告知书》的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不  实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湖北省企业经营异 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依照本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 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 定。

第二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县(市、区)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 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的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辖区工商所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举 报受理和处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和监督管理相关文书格式,使用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未作统一 规定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制定规范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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