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2023年基本医保参保资助政策
人员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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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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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收入人口 |
特困人员、孤儿 |
全额资助(个人缴费0元) |
低保对象 |
资助320元(个人缴费30元) |
监测对象 |
脱贫不稳定户人口 |
资助175元(个人缴费175元) |
边缘易致贫人口 |
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
稳定脱贫人口 |
资助40元(个人缴费310元) |
备注: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二、住院医疗保障待遇政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全体参保居民享受统一的基本医保待遇,主要包括普通门诊待遇、“两病”门诊待遇、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和住院待遇(含生育待遇)。
(二)大病保险:
1.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同步参加大病保险,个人不另外缴费。
2.参保患者住院或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所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1.2万元至3万元(含)部分赔付60%;
3万元至10万元(含)赔付65%;
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
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到6000元,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封顶线。
(三)医疗救助:
1.救助原则:先保险后救助
2.常规救助:
农村低收入人口规范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费部分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年限额8万元。
特困人员、孤儿无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无起付线,6000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70%,600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75%;
三类监测对象起付线1800元,1800元至1.2万元(含)部分支付比例65%,1.2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70%。
3.倾斜救助:医疗救助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内定点医院就医,年度内经医疗救助后,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费5000元以上部分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
特困人员、孤儿支付比例100%;
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支付比例90%;
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人口支付比例70%。
4.依申请救助政策: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对于稳定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经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为农村低收入人口的,依本人申请其身份确定前12个月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照认定人员类别对应的医疗救助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后予以救助,与医疗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8万元。
政策咨询电话:
秭归县医疗保障局:2881011
秭归县卫生健康局:2886084
(编辑:望扬眉;审核:郑旭;终审:梅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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