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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关于湖北天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表面活性剂及生物缓冲剂系列产品(一期)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栏目: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22-10-19 加入收藏
潜江市发改委、湖北天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报送的《关于湖北天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表面活性剂及生物缓冲剂系列产品(一期)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潜发改环资文〔2022〕13号)收悉(项目代码:2203-429005-04-05-366043)。该项目由潜江市发改委备案,建设5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购置设备300多台(套)及安全环保配套设施,形成年产6000吨椰油基羟乙基磺酸钠、5000吨椰油基甲基牛磺酸钠、10000吨甲基牛磺酸钠等表面活性剂及生物缓冲剂的生产能力。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2023年项目建成投产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7515吨标煤(等价值9787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1264.69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94.43万立方米、年耗热力14.11万吉焦、年耗柴油0.55吨,年耗新水6.53万吨。二、该项目对潜江市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有一定影响。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并接入省级平台一并验收,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潜江市要加大推广智慧能源和产业升级改造力度,优化产业布局,确保“十四五”能耗双控任务完成。潜江市发改委要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0月18日

潜江市发改委、湖北天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报送的《关于湖北天安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4万吨表面活性剂及生物缓冲剂系列产品(一期)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潜发改环资文〔202213号)收悉(项目代码:2203-429005-04-05-366043)。该项目由潜江市发改委备案,建设5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库,购置设备300多台(套)及安全环保配套设施,形成年产6000吨椰油基羟乙基磺酸钠、5000吨椰油基甲基牛磺酸钠、10000吨甲基牛磺酸钠等表面活性剂及生物缓冲剂的生产能力。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项目能效达到国内行业先进水平,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2023年项目建成投产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为7515吨标煤(等价值9787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1264.69万千瓦时、年耗天然气94.43万立方米、年耗热力14.11万吉焦、年耗柴油0.55吨,年耗新水6.53万吨。

二、该项目对潜江市完成十四五能源消费增量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有一定影响。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投产前建设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用户端并接入省级平台一并验收,确保投产后能效为标杆水平或行业先进水平且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潜江市要加大推广智慧能源和产业升级改造力度,优化产业布局,确保十四五能耗双控任务完成。潜江市发改委要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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