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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商局关于服务中国(湖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栏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7-04-25 加入收藏
省工商局关于服务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鄂工商文〔2017〕39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根据国务院《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服务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面向湖北自贸区简政放权(一)下放省级登记事权。省工商局将冠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委托给湖北自贸区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职能的其他行政部门,下同)行使;将湖北自贸区内依法应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内外资企业,委托湖北自贸区工商部门登记管辖。(二)调整湖北自贸区管理权限。武汉、襄阳、宜昌市工商局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调整下放湖北自贸区登记管理权限。对住所在湖北自贸区的内资企业,全部委托片区登记管辖;对住所在湖北自贸区的外资企业,支持片区工商部门完善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暂未取得授权的,由省、市工商局实行委托登记,实现企业办理登记不出自贸区。(三)支持湖北自贸区企业在名称住所中使用标志性字样。支持湖北自贸区内企业在名称中申请冠用“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区”“湖北自贸区”及“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或简称)(武汉、宜昌、襄阳)片区”字样;对湖北自贸区内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统一在地址前标注“中国(湖北)自贸区”字样。(四)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对在湖北自贸区投资的国(境)外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分别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以上证件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湖北自贸区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为国(境)外的,已在原工商登记机关提交过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原件的,可只提交复印件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五)简化湖北自贸区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和手续。允许子公司达到3个以上的自贸区内企业,在设立冠省、市名称企业集团时,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企业在申请使用“集团”字样名称时,可不办理集团登记证。(六)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湖北自贸区各片区探索建立行业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凡是法律法规和自贸区产业政策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国内民间资本放开。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非禁即允”、放开登记。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二、进一步深化湖北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七)试点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放开企业名称库,建立名称比对系统,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情形外,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试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自主申报、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一并办理的便捷制度。(八)深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支持湖北自贸区各片区先行先试“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管理”登记模式,建立虚假申报联动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支持湖北自贸区各片区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分类型分业态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工位注册、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集中登记地等便利化措施,释放住所资源。(九)深化“多证合一”改革。鼓励湖北自贸区各片区在企业“五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涉企刻章、报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银行开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等证照,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互认。(十)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在湖北自贸区各片区建立健全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项目目录动态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前置审批项目“先证后照”、后置审批项目“双告知”制度。支持湖北自贸区各片区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探索“证照分离”改革。(十一)推进注销登记制度改革。在湖北自贸区探索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对长期不履行年报义务、长期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企业探索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十二)推行“互联网+登记注册”服务。推进湖北自贸区工商注册事务由实体政务大厅办理向网上办理延伸,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实现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窗口交验材料、即时领取执照;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构建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公示新模式。以“网上通办、窗口即办、最多跑一趟”为目标,在湖北自贸区率先实行“一次就办好”服务清单管理模式。三、进一步支持湖北自贸区产业发展(十三)支持湖北自贸区产业聚集。支持武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际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襄阳片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云计算、商贸物流、检验检测等产业。支持宜昌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产业及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对各片区重点发展产业,实行“宽准入、高效率、无障碍”登记服务。(十四)实施湖北自贸区品牌升级行动。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在武汉、宜昌、襄阳设立商标注册受理窗口,办理商标注册受理业务,提升湖北自贸区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以制造业、服务业等为重点,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和湖北省著名商标,打造相对集中的区域性品牌集群。引导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争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牌。(十五)支持湖北自贸区广告发展。鼓励在湖北自贸区设立广告孵化基地、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和广告创作基地。鼓励省内外广告企业与湖北自贸区企业建立品牌创建协作机制,支持湖北自贸区企业在全省广告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广告宣传。(十六)支持湖北自贸区跨境电商发展。鼓励湖北自贸区企业打造跨境电商平台,扩展全球化业务;支持区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落户湖北自贸区或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片区申报创建国家级“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进一步激发网络市场活力。四、进一步推进湖北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十七)推行市场监管职责清单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湖北自贸区各片区编制《自贸区后置审批事项监管职责目录》,推进部门协同监管。支持湖北自贸区探索综合执法。(十八)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坚持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全省一体化,依托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湖北自贸区部门之间涉企信息及时归集和共享使用。向湖北自贸区开放全省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数据,为湖北自贸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撑。(十九)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外,湖北自贸区工商部门对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授权湖北自贸区工商部门通过全省“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自行组织包括信用公示信息在内的各种定向、不定向抽查,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二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倡导竞争文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湖北自贸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制止和查处垄断、限制竞争、侵害商业秘密、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湖北省工商局2017年4月25日 jQuery(‘#qrcodeCanvas‘).qrcode({text:document.location.href,width:112,height:112}); 附件:鄂工商文〔2017〕39 号.docx鄂工商文〔2017〕39 号.pdf

省工商局关于服务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鄂工商文〔2017〕39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

根据国务院《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就服务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区”)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面向湖北自贸区简政放权

(一)下放省级登记事权。省工商局将冠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权委托给湖北自贸区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职能的其他行政部门,下同)行使;将湖北自贸区内依法应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内外资企业,委托湖北自贸区工商部门登记管辖。

(二)调整湖北自贸区管理权限。武汉、襄阳、宜昌市工商局按照“能放尽放”的原则,调整下放湖北自贸区登记管理权限。对住所在湖北自贸区的内资企业,全部委托片区登记管辖;对住所在湖北自贸区的外资企业,支持片区工商部门完善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暂未取得授权的,由省、市工商局实行委托登记,实现企业办理登记不出自贸区。

(三)支持湖北自贸区企业在名称住所中使用标志性字样。支持湖北自贸区内企业在名称中申请冠用“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湖北自由贸易区”“湖北自贸区”及“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或简称)××(武汉、宜昌、襄阳)片区”字样;对湖北自贸区内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统一在地址前标注“中国(湖北)自贸区”字样。

(四)放宽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要求。对在湖北自贸区投资的国(境)外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分别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以上证件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湖北自贸区内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为国(境)外的,已在原工商登记机关提交过主体资格公证认证原件的,可只提交复印件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五)简化湖北自贸区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和手续。允许子公司达到3个以上的自贸区内企业,在设立冠省、市名称企业集团时,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企业在申请使用“集团”字样名称时,可不办理集团登记证。

(六)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湖北自贸区各片区探索建立行业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凡是法律法规和自贸区产业政策未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市场主体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国内民间资本放开。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非禁即允”、放开登记。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二、进一步深化湖北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七)试点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放开企业名称库,建立名称比对系统,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在同一登记机关情形外,简化名称预先核准程序,试行企业名称自主查询、自主申报、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一并办理的便捷制度。

(八)深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改革。支持湖北自贸区各片区先行先试“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负面清单管理”登记模式,建立虚假申报联动监管与联合惩戒机制。支持湖北自贸区各片区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分类型分业态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工位注册、商务秘书公司托管登记、集中登记地等便利化措施,释放住所资源。

(九)深化“多证合一”改革。鼓励湖北自贸区各片区在企业“五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涉企刻章、报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银行开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等证照,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共享互认。

(十)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在湖北自贸区各片区建立健全工商登记前置后置审批项目目录动态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前置审批项目“先证后照”、后置审批项目“双告知”制度。支持湖北自贸区各片区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探索“证照分离”改革。

(十一)推进注销登记制度改革。在湖北自贸区探索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流程,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制度;对长期不履行年报义务、长期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严重失信企业探索强制退出市场制度。

(十二)推行“互联网+登记注册”服务。推进湖北自贸区工商注册事务由实体政务大厅办理向网上办理延伸,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实现网上申请、网上预审、窗口交验材料、即时领取执照;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构建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网上公示新模式。以“网上通办、窗口即办、最多跑一趟”为目标,在湖北自贸区率先实行“一次就办好”服务清单管理模式。

三、进一步支持湖北自贸区产业发展

(十三)支持湖北自贸区产业聚集。支持武汉片区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国际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信息服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支持襄阳片区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云计算、商贸物流、检验检测等产业。支持宜昌片区重点发展先进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产业及研发设计、总部经济、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对各片区重点发展产业,实行“宽准入、高效率、无障碍”登记服务。

(十四)实施湖北自贸区品牌升级行动。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在武汉、宜昌、襄阳设立商标注册受理窗口,办理商标注册受理业务,提升湖北自贸区商标公共服务水平。以制造业、服务业等为重点,积极培育中国驰名商标和湖北省著名商标,打造相对集中的区域性品牌集群。引导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鼓励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争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牌。

(十五)支持湖北自贸区广告发展。鼓励在湖北自贸区设立广告孵化基地、广告人才培训基地和广告创作基地。鼓励省内外广告企业与湖北自贸区企业建立品牌创建协作机制,支持湖北自贸区企业在全省广告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广告宣传。

(十六)支持湖北自贸区跨境电商发展。鼓励湖北自贸区企业打造跨境电商平台,扩展全球化业务;支持区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落户湖北自贸区或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片区申报创建国家级“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进一步激发网络市场活力。

四、进一步推进湖北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推行市场监管职责清单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指导湖北自贸区各片区编制《自贸区后置审批事项监管职责目录》,推进部门协同监管。支持湖北自贸区探索综合执法。

(十八)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坚持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系统全省一体化,依托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湖北自贸区部门之间涉企信息及时归集和共享使用。向湖北自贸区开放全省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数据,为湖北自贸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信息支撑。

(十九)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的专项检查外,湖北自贸区工商部门对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授权湖北自贸区工商部门通过全省“双随机”抽查工作平台自行组织包括信用公示信息在内的各种定向、不定向抽查,检查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

(二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倡导竞争文化,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湖北自贸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制止和查处垄断、限制竞争、侵害商业秘密、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湖北省工商局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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