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公安局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
栏目:宜昌市公安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11-24
根据宜昌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报送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的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我局编制了《宜昌市公安局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附后),
         根据宜昌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报送<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的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我局编制了《宜昌市公安局包容审慎执法“四张清单”》(附后),按照宜昌市公安局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要求和“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现公示如下:
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宜昌市公安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1 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 交警部门 轻微违法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2 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 交警部门 轻微违法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3 机件不全 交警部门 轻微违法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4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交警部门 轻微违法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5 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交警部门 轻微违法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6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交警部门 轻微违法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7 挂车机件不全的 交警部门 轻微违法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8 对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不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治安部门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领取营业执照后15日内未按规定备案,经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9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的行政处罚 治安部门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初次违反且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0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管理部门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以下违法行为,2、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二、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宜昌市公安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1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县级公安机关 初次未经备案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 承修机动车不如实登记 县级公安机关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三、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宜昌市公安局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1 不按规定停车 交警部门 首次违法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2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交警部门 首次违法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3 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 交警部门 首次违法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4 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交警部门 首次违法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5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交警部门 首次违法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6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交警部门 首次违法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7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交警部门 首次违法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8 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交警部门 首次违法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9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交警部门 首次违法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10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交警部门 首次违法警告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交警系统改进执法工作“六项措施”》
四、免于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单位:宜昌市公安局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于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于行政强制的依据
1 未按规定粘贴保险标志 交警部门 经指出后立即粘贴的或因挡风玻璃破碎,当场可以提供更换挡风玻璃发票或者证明的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法工作规范》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 未按规定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交警部门 经系统查询机动车检验合格或能够出示有效电子凭证的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法工作规范》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3 未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交警部门 经系统查询车辆有行驶证、驾驶证,状态正常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法工作规范》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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