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政策允许。《公安部、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交管〔2019〕345号)第十二条“对驻车换乘等公益性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依据《宜昌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参照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需要。因管理缺失,停车乱象丛生;有的车辆“只停不走”,泊位周转率低;有的车辆有选择性的停在免费临时停车泊位,造成配建停车场资源浪费;有的车主随意停放、严重影响交通秩序;部分商贩“以车为市”影响市容秩序。亟需采取价格杠杆解决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低、停车无序等问题,达到“短停入位、长停进场”的目标,为文明典范城市创建增光添彩。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15条,重点阐述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实施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山大道以西、长江以北、东干渠大道以东、东湖大道以南的合围空间和金山大道以西、东湖大道以北、东干渠大道以东、沪渝高速北向500米以南的合围空间范围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
二是明确定价原则。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区域差别和时段差别的原则,实施路内高于路外、停车资源紧张区域(核心商圈等)高于其他区域、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化收费方式,并实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是明确管理方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依法授权的经营主体开展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及日常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对拒缴、无故欠缴、恶意逃缴停车费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将违约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系统管理,并可通过诉讼方式追缴;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执行标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枝江市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执行。
四、注意事项
自发布之日起,依据本办法加强对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实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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