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在远安县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或投资强度达到 100 万元/亩,且符合我县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农产品精深加工及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第一条 用地政策。
1.对农产品加工业项目涉及兴办种养殖基地,开办设施农业,或发展农旅融合类项目,给予项目相应的用地政策支持。
2.对达到投资强度的精深加工项目,可申请使用工业用地, 其用地政策参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支持办法执行。
第二条 厂房建设补助。对新引进项目,自建或盘活县内闲置资产的,在项目年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本地开具的税务票据为依据)以上时,经认定后厂房给予 100 元/m²奖补,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 150 万元。
第三条 设备购置补助。对新引进项目,购置用于生产的自动化设备,在项目年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时,经认定后按实际购置价 10%(凭税务部门认定的发票)进行奖补,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四条 厂房租赁补助。对租赁县内闲置厂房进行生产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厂房租赁费用第一年100%、第二年 70%、第三年 50%的标准给予租赁补助(月标准不超过 8 元/m²);对租赁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的,按照实际厂房租赁协议价,最高给予 5 年全额租赁资金补助。以上租金先缴后补。
第五条 增资扩产投资补助。鼓励现有农业企业增资扩产,支持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生产性用房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扩建面积 100 元/m²、新增设备实购价(凭税务部门认定的发票)的 10%给予一次性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条 其他。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 1 亿元以上或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其支持办法实行“一事一议”。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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