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因第三幼儿园项目建设,需要征收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现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征收补偿依据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二、房屋征收范围
所征房屋为第三幼儿园项目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具体范围见《第三幼儿园项目征收范围图》(附件2)。
三、征收部门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项目投资服务中心。
四、征收实施单位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详见《第三幼儿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附件1)。
七、实施时间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
八、签约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5日内。
九、补偿方式
货币化补偿和产权置换。
十、相关事项
(一)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公布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公告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咨询、监督电话:0717-5326828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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