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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资助政策问答
栏目:宜昌市教育局-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8-04-20 加入收藏
1、我市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答:我市是从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2、学前教育资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答:对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予以资助,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享受资助。资助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

  1、我市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

  答:我市是从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

  2、学前教育资助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对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予以资助,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享受资助。资助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比例按不低于在园儿童的5%确定。

  3、学前教育资助的资助标准是多少?

  答: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1000元。

  4、学前教育资助何时评选和发放?

  答: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根据在园儿童及家庭经济变动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评定。对因退园、转园等原因离开的儿童,停止助学金的发放。

  5、学前教育资助的申请条件有那些?

  答: 实施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资助对象。①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②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家庭儿童和残疾儿童;③纳入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④家庭或儿童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费的儿童;⑤ 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儿童;⑥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享受资助。

  符合以上第1、2条的儿童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孤残证件;符合以上第3条的儿童需提供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符合以上第4、6条的儿童,需提供村级(社区)、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三级证明;符合以上第5条的儿童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6、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评审步骤有那些?

  答:①家长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由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向就读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低保证(民政部门核发年审)、建档立卡证明(扶贫部门提供)、残疾证(残联核发)、烈士子女证明(民政部门核发)、孤儿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等有效证件原件(幼儿园需留存复印件存档)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原始证件经幼儿园核对与复印件相符后,当场退给受助幼儿监护人,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一份由幼儿园建立儿童资助信息档案留存备查。②评审公示。幼儿园成立由教师、幼儿家长代表和村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组成的5人以上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申请表》的相关栏目内签字盖章。所有拟资助名单要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老师和家长的监督。③县市区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将评审小组通过的《宜昌市学前教育资助金申请表》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和《宜昌市学前教育受助儿童情况汇总表》按隶属关系报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确认的情况汇总后,报当地教育局审批。④上报备案。各县市区向宜昌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报告、《宜昌市学前教育受助儿童情况汇总表》及《宜昌市学前教育受助儿童资金情况统计表》备案。⑤资金下拨。由当地教育局按审批后的数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资助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下拨资助资金。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按学期发放。春季学期根据在园儿童及家庭经济变动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评定。对因退园、转园等原因离开的儿童,应停止助学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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