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清江水务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金、幼儿园保教费补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2日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按政策生育
二孩及以上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金、
幼儿园保教费补助实施细则
为全面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建立完善生育支持、幼儿养育政策支撑体系,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宜发〔2022〕16号),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开展一次性生育补贴、育儿补贴金和保教费发放工作的通知》(宜卫函〔2022〕39号),《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任务分解清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一、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申报条件
一次性生育补贴实行申报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申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对象,其中: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3)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产妇,可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后再按政策生育三孩或多孩的,可以再次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2.申报一次性生育补贴的该子女为长阳户籍且其母亲为宜昌市户籍人口(随父生活单亲家庭以幼儿户籍为准)。
(二)补助标准
一次性发放生育补贴5000元。
(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补贴
1.子女首次落户在长阳,母亲户籍不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母亲在子女出生后将户籍转入宜昌市行政区域内的,不能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2.母亲户籍在宜昌市行政区域内,子女首次落户不在长阳,之后将户籍转入长阳的,不能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3.母亲和子女首次落户均在宜昌市外,后将二人户籍迁入宜昌市的,不能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其他
1.原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住院分娩基本生育免费服务政策实施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21日。
2.一次性生育补贴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须在子女1周岁以内,向该子女首次入户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自行主动申报,该子女超过1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补领一次性生育补贴。
二、育儿补贴金
(一)申报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申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2022年9月22日(含当日)起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其中: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育儿补贴金。
(3)现家庭中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均可以享受育儿补贴金。
2.申报育儿补贴金的该子女为长阳户籍且其母亲为宜昌市户籍人口(随父生活单亲家庭以幼儿户籍为准)。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子女,按每孩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育儿补贴金,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
(三)其他
1.育儿补贴金按月计算,一年一发放。2023年度的享受对象,发放自该子女入户之月起至2023年9月的育儿补贴金。2024年度的享受对象中,为2023年度继续享受的对象,发放上年10月至当年9月的育儿补贴金;为2024年度新增的对象,发放自该子女入户之月起至当年9月的育儿补贴金。以此类推,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
2.单亲家庭由抚养该子女的一方(监护人),享受育儿补贴金。
3.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的子女死亡的,应从其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育儿补贴金。
4.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的子女,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外的,从户籍迁出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育儿补贴金;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内其他县市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继续发放到子女满3周岁,避免群众再次申报,确保不重不漏。
5.子女户籍在3岁以前由宜昌市外迁入长阳且符合其他条件的,从其户籍迁入之月起,享受育儿补贴金政策,直至子女年满3周岁。
6.育儿补贴金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的对象从入户之月起开始享受,到子女满3周岁当月止。符合条件的群众须向该子女首次入户(或外地市首次迁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自行主动申报,该子女申报时超过3周岁以后,不得再要求补领育儿补贴金。
7.各乡镇人民政府每月10日以前向县卫健局上报上月新增及退出人员。
三、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一)申报条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申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按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其中:
(1)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2)生育二孩及以上时未办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3)现家庭中按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子女,均可以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
2.申报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的该子女为长阳户籍且其母亲为宜昌市户籍人口(随父生活单亲家庭以幼儿户籍为准)。
3.在宜昌市区域内幼儿园接受三年学前教育(含幼儿在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就读,或在宜昌市内跨县市区就读)。
(二)补助标准
每学期500元,连续发放不超过6学期。
(三)其他
1.对于2023年秋季学期以前已经入园、开始享受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的,其资格确认不变,继续享受。对于2023年秋季学期及以后新入园的,均按本文件执行。
2.每年8月份,符合补助条件的幼儿首次入园前,家长到子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自行主动申报。
3.因幼儿户籍迁移到宜昌市内其他县市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继续发放,避免群众再次申报,确保不重不漏。
4.保教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即符合补助条件幼儿每学期入园时先行全额缴纳保教费,由县教育局负责验证县内就读幼儿入园情况,经审核确认后,由县卫健局按照“一卡通”要求划拨到个人。
四、结算方式
1.一次性生育补贴和育儿补贴金经费每年结算1次,起止时间为:2022年9月22日至2023年9月30日,以后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
2.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经费每年结算2次,即每年秋季学期、春季学期各结算1次。
五、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准确掌握申报对象信息,仔细审查申报资料原件并收齐复印件留档备查。
1.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填写一次性生育补贴申请表(附件1);
2.享受育儿补贴金的填写育儿补贴金申请表(附件2);
3.享受幼儿保教费的填写幼儿保教费申请表(附件3);
4.享受政策子女及父母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父母结婚证(单亲家庭提供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父母生育一孩、二孩及以上所有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子女市民卡(或父母市民卡)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加强宣传,确保三孩政策顺利实施,切实让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负责审定补助对象身份,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督促政策落实。
(三)严格责任追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格审核把关,杜绝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坚持“谁审查、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首审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目前政策口径未明确的特殊个案或其他情形,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如国家和省市有新政策出台,执行新政策规定。
附件: 1.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一次性生育补贴申请表
2.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育儿补贴金申请表
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幼儿园保教费补助申请表
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育儿补贴金新增及退出对象统计表
项目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址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动 年月 |
|||
幼儿 | ||||||||||
母亲 | ||||||||||
父亲 | ||||||||||
市民卡姓名 | 市民卡 开户行 |
市民卡号 | 联系电话 | |||||||
夫妻共同生育 子女数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 是否存活 | 备注 | ||||
村(社区)审查意见 | 同意申报。 审查人: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 卫生计生办 审核意见 |
同意申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县卫健局 审批意见 |
符合条件,准予审批。 审批人: 年 月 日 |
项目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址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动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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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 | ||||||||||
母亲 | ||||||||||
父亲 | ||||||||||
市民卡姓名 | 市民卡 开户行 |
市民卡号 | 联系电话 | |||||||
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数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 是否存活 | 备注 | ||||
村(社区)审查意见 | 同意申报。 审查人: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 卫生计生办 审核意见 |
同意申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县卫健局 审批意见 |
符合条件,准予审批。 审批人: 年 月 日 |
项目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址 | 婚姻 状况 |
婚姻变动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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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 | ||||||||||
母亲 | ||||||||||
父亲 | ||||||||||
市民卡姓名 | 市民卡 开户行 |
市民卡号 | 联系电话 | |||||||
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数情况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 是否存活 | 备注 | ||||
村(社区)审查意见 | 该生就读于( )幼儿园( )班,符合条件,同意申报。 审查人: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 卫生计生办 审核意见 |
同意申报。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县卫健局 审批意见 |
符合条件,准予审批。 审批人: 年 月 日 |
序号 | 幼儿姓名 | 身份证号 | 申报编号 | 母亲姓名 | 父亲姓名 | 市民卡号 | 姓名及开户行 | 填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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