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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林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林寺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办法》的通知
栏目:枝江市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1-06-18 加入收藏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现将《花林寺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远安县花林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花林寺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单位:

       现将《花林寺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远安县花林寺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8日
 

  花林寺镇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远安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花林寺镇辖区范围内所有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表)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造、维修、安装、拆除等有关活动,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小型市政工程、房屋、交通水利、构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及配套管线、设备)。

  (二)限额以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智能监控设备。

  (三)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景区设施、广告店招、景观围墙。

  (四)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五)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

  (六)限额以下的土地整治、农村建房,农业生产设施。

  (七)其他小散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坠、触电、中毒、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用时短、规模小、风险高的非建设工程类的安装、更换、维修维护、拆除等生产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光伏、充电设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

  (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沟渠清淤疏通等。

  (三)小型临街广告、招牌。

  (四)小规模的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临时设施。

  (五)其他零星作业。

  本办法所称管控是指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风险控制。管控措施包括: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行政监管以及委托第三方进行安全把控、巡查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实施小散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第四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管控工作。

  第二章 主体责任

  第五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零星作业业主应当将施工作业发包给生产经营单位,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项目开工前依法向项目所在地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告知性备案,接受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风险提醒告知书。移交作业场所内地上(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涉及安全的全部资料。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零星作业业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检查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二)雇佣个人承担零星作业的,业主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并落实以下安全要求:

  (一)对作业区域进行安全围挡和安全警戒告知,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 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持有相应操作证的人员负责作业。

  (二)配备防坠、防毒、防伤害等安全防护用品和防火、防触电等安全装备,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对涉及管线或第三方人身和资产安全的,负责组织会商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配备专人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纠正违法违规作业行为。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主动为作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预防生产经营风险。

  第三章 职能职责

  第九条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村(居)民委员会、党政综合办、社会事务办、自然资源和规划所、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农路站、财政所等单位各司其职,联合做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村(居)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负责对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发现未经报告擅自动工作业、违法违规作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制止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及时受理关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

  社会事务办(牵头负责城建)负责指导农村建房、市政公用设施、店招、房屋外立面美化净化、雨棚、防盗网、拆违治违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擅自施工、违章作业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指导国土整治、地质灾害、拆旧复垦等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擅自施工、违章作业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社会事务办(牵头负责安监)负责指导工贸企业、危化品、非煤矿山等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擅自施工、违章作业的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

  党政综合办(牵头负责旅游)负责指导旅游舞台、看台、展台、景区设施等临时搭设和拆除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临时搭建设施使用前组织安全可靠性验收。

  社会事务办(牵头负责农业、民政、卫健)、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农路站等其他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加强各自行业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惩处与考核

  第十条 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零星作业业主,以及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一)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被责令补办备案、停止施工或作业,拒不执行的。

  (三)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及各部门负责人不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责。

  第十三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的安全隐患和违规违法作业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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