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市商务局 市委政法委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市住建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联合印发《宜昌市 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商务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7-19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政法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局、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和月日市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要求,在两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宜昌市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管理办法》已修订完

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政法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财政局、消防救援支队:

  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和6月22日市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要求,在两次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宜昌市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管理办法》已修订完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宜昌市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管理办法

  2022年7月19日

  附件

  宜昌市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宜昌市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作用(以下统称云平台),规范建设、使用、运行和管理流程,建立快速高效的联合监管和执法机制,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搭建宜昌市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加强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是由宜昌市人民政府主导,政法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政务和大数据部门、商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消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等联合推动,用于成品油行业税收监控、安全生产监管、行业管理分析的信息管理系统。云平台的建设、使用、运行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云平台管理机构名称为宜昌市成品油综合监管云平台管理领导小组

  第一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组 长:市商务局局长

  副 组 长: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

  市委政法委(雪亮办)分管负责人

  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

  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分管负责人

  市住建局分管负责人

  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市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

  市税务局分管负责人

  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人

  中石化宜昌分公司相关负责人

  中石油宜昌分公司相关负责人

  中长燃宜昌分公司相关负责人

  市成品油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分管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云平台相关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工作职责,积极响应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请求。云平台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及取得成效、梳理调度各功能模块运行、职能部门预警应对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等。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云平台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取得建设、运行管理云平台资格后,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协议职责,开展云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咨询、安全防护;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及时解决各部门反馈的云平台系统异常情况;对各部门提出的系统功能完善相关意见,认真研究处理。

  第六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政法委(雪亮办):负责将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自建储油罐)视频监控系统接入云平台,确保画面清晰、流畅,监控全覆盖,对加油站视频监控断网等异常情况进行排查处理。

  市公安局:配合市委政法委(雪亮办)做好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链路铺设、设备安装、调试工作;依法查处打击云平台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恶意阻挠、故意损毁、蓄意破坏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云平台预警信息,依法打击涉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相关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线索并依法开展侦查。

  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加油站的环境监管,及时处理移交的成品油行业涉及环境领域的预警及整治工作,并及时上报完成情况。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保障云平台系统正常运行、云平台的数据支撑、资源共享和开放;指导云平台服务供应商做好系统网络和数据安全,优化云平台功能。

  市住建局:负责住建企业内部新建、迁建、扩建自架罐视频监控系统接入云平台;负责住建企业内部自架罐信息录入(所属企业名称、地址、电话、负责人、自建罐用途等);负责自架罐(住建企业)动态分析系统模块功能的监管、运用及预警应对;设定宜昌境内重点监管区域(例如施工工地等)。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将宜昌市域内注册登记的油罐车车牌号信息及其在宜昌境内运行轨迹实时传输到云平台;负责油罐车轨迹定位系统模块功能的监管、运用及预警应对;依法对进入宜昌境内油罐车轨迹异常行为展开调查、核实处理,不能依法处理的可将案件线索交由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危化品、 矿山企业内部新建、迁建、扩建自架罐视频监控系统接入云平台;负责危化品、 矿山企业内部自架罐信息录入(所属企业名称、地址、电话、负责人、自建罐用途等);负责自架罐(危化品、 矿山企业)动态分析系统模块功能的监管、运用及预警应对;根据云平台发布的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预警信息,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成品油经营(存储)企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处置收缴的油品,销毁用于非法存储、经营油品的工具和设备;设定宜昌境内重点监管区域,应用云平台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监管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专用设备的铅封工作;依法查处未使用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及铅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的行为。根据云平台发布的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预警信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做好被查封油品的抽样检测工作,按职责权限清除无照经营加油站(点)。

  市税务局:负责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税控设备的安装,并及时将数据联调至云平台;负责加油机税控系统模块功能的监管、运用及预警应对;应用云平台数据开展涉税分析比对,开展税收风险应对工作,依法查处加油站隐匿销售收入,少缴税款,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对业主未按照规定安装、实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行为的,依法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云平台系统推广应用、日常维护及系统升级的资金保障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做好加油站的消防安全防护监督工作,预防影响云平台系统及设备消防事故的发生,负责云平台涉及消防领域安全隐患预警信息的核实处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云平台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日常运营管理;负责安全生产预警模块功能的统筹管理;负责对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加油站新增、注销信息、油品来源信息推送至云平台;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安装税控数据采集设备及雪亮视频监控设备(含自建储油罐)联调至云平台;负责云平台异常预警信息的协调、督办工作,核查相关部门云平台预警信息是否按时处理并闭环。

  中石化、中石油、中长燃宜昌分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主动上报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基本信息,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将视频监控及税控数据接入云平台;配合开展云平台系统测试工作;负责被查没非法油品和不合格油品的运输、收储处置。

  市成品油行业协会:完善成品油行业经营自律公约,引导其他所有制成品油经营企业守法经营并配合云平台建设,保障云平台税控及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协助云平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云平台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加油站安全管理,督促各加油站、自架罐企业及时接入云平台,确保应接尽接;对照第六条相关单位职责,统筹辖区各部门及时履行部门职责并有效处理云平台预警事件,确保云平台建设、运行、预警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流程管理机制

  第八条流程管理机制指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企业自架罐接入云平台的工作流程和建设要求。

  第九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商务部门应告知加油站业主,加油站建设时应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控数据平台的接入工作,且视频监控设备应具备接入云平台的标准。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在企业自架罐建设时,应告知业主配备符合接入云平台标准的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条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企业自架罐建设完毕验收时,审批或备案部门应会同政法部门(雪亮办)、税务部门现场踏勘。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后,市委政法委(雪亮办)于30天内牵头完成链路铺设。市税务局、市委政法委(雪亮办)在链路铺设完成后30天内分别完成税控设备安装和雪亮视频监控调试工作,确保加油机税控数据和视频监控画面接入云平台。

  第五章 预警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 云平台异常预警处理流程。云平台出现异常情况时系统自动发送预警信息至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市级职能部门交由属地下级职能部门核实处理,属地下级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并在云平台工作流中录入核实情况及处理结果,形成预警工作流程处理单返回上级职能部门,上级职能部门审核后发送至云平台管理办公室,完成工作流闭环管理,重要情况,市级职能部门直接调查处理,并上报云平台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加油站内加油机税控数据采集设备异常预警及应对。

  人为操作或者设备故障导致税控采集设备实时传输数据掉线的,自掉线时点始24小时内,推送手机短信至对应加油站负责人(短信内容简要说明掉线原因及解决办法)予以提醒自检恢复;掉线时长超过24的,推送手机短信至对应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税务管理人员,同时在云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属地税务部门应该在云平台预警信息发布后48小时内应对处置,并在云平台中完成工作流程的录入反馈。

  第十四条纳税申报比对不符预警及应对

  云平台采集加油站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比对不符预警时,由属地税务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48小时内核实处理并在云平台中完成工作流程的录入反馈。

  第十五条 发票开具异常预警及应对

  根据加油站行业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建立成品油税收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依托平台采集成品油销售数据、销售成品油开具发票数据、纳税申报数据,按月开展加油站纳税申报比对,系统自动发布“申报比对异常”预警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和应对,在预警信息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处理结果上报云平台管理办公室。市税务局还负责成品油税收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的日常管理、优化升级。

  第十六条加油站内加油机外加油异常操作预警及应对

  1.对拆卸加油机主板后人为拆装内置采集器、损坏采集器铅封、损坏路由器、损坏传输专网等预警信息,在预警信息发布后48小时内,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实铅封、加油机主板是否被破坏;属地税务部门负责核实数据采集设备(或者传输数据线)是否被破坏;属地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监控系统设备或者网络是否被破坏,并在云平台中完成各自工作流程的录入反馈。

  2.直接从站内储油罐中向外加油,由属地商务部门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核实处理,并在云平台中完成各自工作流程的录入反馈。

  3.对新增加油机、新增加油枪未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而直接启用加油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24小时内核实处理,并在云平台中完成各自工作流程的录入反馈。

  第十七条加油站安全生产异常操作预警及应对。

  1.一般不安全行为预警(抽烟、打电话、直接对摩托车、铁桶加油等),通过短信推送到该加油站负责人手机上给予提醒通知(短信内容简要说明预警原因和注意事项)。

  2.安全生产事故(泄露、火灾、爆炸等)预警,由属地商务部门联合应急管理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进站核实,并在云平台中完成各自工作流程的录入反馈。

  第十八条 油罐车运动轨迹异常预警及应对。

  发现油罐车运动轨迹、停留时间异常等行为(如油罐车是否在加油站外一定距离内停留、开往在建工地,在工地停留超过一段时间)后,由平台将预警信息发至车辆所属企业,车辆所属企业在24小时内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上报原因,并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在5日内录入平台。如发现案件线索,由属地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核实处理。

  第十九条自架罐异常操作预警及应对。

  监督企业是否存在以自备油罐名义对外加油,或存在安全隐患情况,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督促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住建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在云平台中完成工作流程的录入反馈。(应急和住建结合实际完善、制定预警需求和应对流程)

  第二十条成品油销售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及应对。

  加油站24小时内油价向下波动超过10-20%(暂定为15%)或当日油价低于全市同类油品价格10-20%(暂定为15%)预警时,由发展改革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48小时内进站核实,并在云平台中完成工作流程的录入反馈。

  第二十一条视频监控不到位预警及快速应对

  故意损坏摄像头或者有意调整摄像头位置、角度导致预设监控位置监控不到预警时,由属地市委政法委(雪亮办)联合公安局部门在预警信息发布后48小时内核实,并在平台中完成各自工作流程的录入反馈。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云平台实行实名制管理,用户须为各部门指定人员,不得随意变更,云平台账号和密码是系统认证的重要手段,应当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密码,严禁将个人登录账号和密码泄露给他人使用。各使用部门需要新增人员权限的,应向云平台管理办公室申请,审核批准后于2个工作日内完成权限分配并反馈给申请部门。正常登录系统的账号进行的任何操作视为账号持有人本人操作,承担相应责任。通过移动终端使用云平台系统相关功能的,应当妥善保管移动终端,确保仅限注册人本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云平台系统及设备故障报警装置发出报警后,云平台服务供应商应在30分钟内派员开展调查报警原因,24小时内排除系统及设备故障,并将处理情况报送云平台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云平台服务供应商应当与云平台日常管理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按照信息系统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确保系统数据传输、存储安全;同时做好数据备份,建立数据恢复机制;履行相关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相关数据。

  第二十五条向加油站公布系统运维人员电话,方便加油站咨询、解决设备故障等问题。

  第二十六条云平台中所有用户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系统中任何信息。各部门使用系统应确保加油站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

  第二十七条加油站应当守法经营,诚信服务,提供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条件,配合做好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的安全保管;配合做好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安装、升级、巡检、日常保养和维护等工作;更换加油机或主板设备时提前向属地税务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平台系统及所属设备出现故障或收到云平台预警短信提醒时,及时联系运维人员,按运维人员提示或上门服务进行故障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实际安排云平台运行维护费用,用于云平台运维、系统升级、日常管理、视频专网链路租金等。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