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宜昌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宜林园发〔2023〕3号)
栏目: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3-06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程序、建立健全收容救护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宜昌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程序、建立健全收容救护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宜昌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根据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本辖区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机制。

  附件:宜昌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指南(试行)

  2023年3月6日

  附件

宜昌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明确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程序,提升收容救护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及《湖北省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指南。

  一、基本原则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遵循属地负责、就近救治、分级收容、依法处置的原则。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虐待野生动物。经收容救护已恢复野外生存能力的本土野生动物,应在适时适地前提下,尽快放归自然。

  二、救护范围

  本指南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物种,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职责分工

  (一)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全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确定全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公布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负责全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监督全市收容救护机构和收容救护点收容救护工作执行情况。执行收容救护应急处置措施。

  (三)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确定本区域野生动物临时收容救护点,并公布临时收容救护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鼓励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规划建设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设施,并支持其它单位开展野生动物放归工作。

  (四)收容救护机构。负责接收、救护和饲养应收容救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做好档案记录,按要求开展放归和无害化处理。

  (五)临时收容救护点。负责接收、简单治疗、暂养应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将超出救护能力的野生动物移送至指定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依托基层站所,或委托有条件有意愿的相关单位设立。

  四、收容救护机构的确定

  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市林业和园林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公示后纳入“宜昌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单位名单”,实行划片管理。纳入后签订救护协议、颁发证书、授牌,并通过媒体发布通告。收容救护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资质,对野生动物具有爱心和责任心;

  2.未发生违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无虐待野生动物等不良行为;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收容救护场所、车辆、设备、工具、药品及防疫用品,确保能第一时间赶赴救护现场;

  5.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救护流程、疫源疫病防控制度和措施;

  6.具备一定的资金保障能力。

  五、收容救护工作流程

  收容救护机构的工作流程分为接收、治疗喂养、处置三个环节。各县市区、各自然保护地临时收容救护点工作流程自行确定。

  (一)接收

  收容救护机构在接到相关单位或个人救护诉求电话后,应详细了解并记录有关基本情况,如物种名称、发现地点、伤病情况及联系方式等,根据野生动物健康状况决定是否接收。通过电话沟通确定为没有伤病或异常的本土野生动物,应指导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合适地点放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记录,向移送人出具统一印制的接收凭证:

  1.受伤、病弱、饥饿、受困等需要救护的野生动物;

  2.可能危害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野生动物;

  3.动物具有攻击性或疑似染疫,可能威胁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4.逃逸、遗弃的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5.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收容救护的其他情况。

  (二)治疗喂养

  经必要的体况检查(有无外伤,能否饮水进食、自主站立行走)、疫病检测(判定有无特定传染性疾病)后,对受伤或患病的野生动物进行治疗。简单治疗、喂养应当由具备相关物种饲养经验且受过野生动物救护培训的人员操作,复杂治疗应当由具备兽医资格证的专业人员操作。治疗后根据野生动物恢复情况进行康复饲养,待其伤病和精神状态恢复后再进行处置。治疗和喂养过程需建立规范的救护档案。

  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应在喂养笼舍醒目位置加挂标识牌。

  (三)处置

  1.对体况良好或者经治疗后体况恢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的野生动物,应当在市野保站的组织和指导下,选择合适的野外环境放归,每次放归至少需要两人在场,并做好视频、照片、文字等形式的记录;不适宜放归野外的,由市林业和园林局指定机构收容饲养。

  2.对收容救护后死亡的野生动物,由收容救护机构及时向市野保站报告,具有科普宣传或科研利用价值的,由市林业和园林局指定机构保存;无科普宣传或者科研利用价值的,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进行处置。

  3.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调配按国家、省相关法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六、有关要求

  (一)收容救护机构及临时收容救护点应当建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档案,记录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措施、状况、繁育、处置等信息。应当对收容救护野生动物的放归、无害化处理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制作书面记录材料;必要时,还应当制作全过程音视频档案。建立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处置台帐。

  (二)收容救护机构及临时收容救护点无故拒绝接收、救治野生动物或收容救护管理不规范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收容救护资格;对存在将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占为己有或擅自出借、转让等违法违规问题的,立即取消收容救护资格,依法从严查处并向社会公告。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按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收容救护机构,由市林业和园林局予以适当补助。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积极争取资金,对临时收容救护点予以适当补助。对积极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收容救护接收范围参考

  收容救护机构:按照就近原则承担全市范围接收、救护和饲养应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接收物种主要为国家I、II级保护动物、CITES附录I、附录II物种以及临时收容救护点无法处置的动物。

  临时收容救护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依托基层站所,或委托有条件有意愿的相关单位设立收容救护点,参与收容救护野生动物工作。临时收容救护点主要负责非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暂养、简单治疗,将国家重点保护或超出收容救护能力的野生动物移交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收治。

  接收野生动物证明存根

  编号:

  本单位接收到以下野生动物。

  物种名称: 数量:

  保护级别: 健康状况:

  来源情况:

  移送人(单位): 联系电话:

  移送时间: 年 月 日 时

  注:如一次性移送数量多的,可附件列明详情。存根由收容救护机构(点)收集,每年交市、县主管部门保存。

(接收单位加盖骑缝章)

  接收野生动物证明

  编号:

  本单位接收到以下野生动物。

  物种名称: 数量:

  保护级别: 健康状况:

  接收人: 联系电话: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爱护,感谢您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

  监督单位: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接收单位(盖章):

  投诉电话:0717-6343119

  (收容救护机构名称) 接收野生动物台账

序号 接收时间 物种名称 数量 保护级别 健康状况 来源情况 移送人 联系电话 处置情况 备注
                     
                     
                     
                     
                     
                     
                     
                     
                     
                     

 

  宜昌市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所在地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救护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人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资质情况  
单位简介  
专业技术人员

 

   配备情况

 
救护场所情况  
救护车辆、设备、工具、药品及防疫用品配备情况  
备注:提交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资质证书复印件、财务审计情况、救护场所照片等相关佐证资料。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