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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远安县-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31 加入收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远安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远政发号)同时废止。远安县人民政府年月日黑体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远安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远政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远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远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决策机制和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非经营性项目。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依据职能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二)财政、审计、税务、监察、应急、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林业、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三)主管部门(项目单位隶属管理或行业管理的部门,下同)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

  (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对项目建设及运营全过程负责。

  第五条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通过全省统一规定的在线平台申报,相关审批部门要通过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实现信息共享,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监管等手续,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相关情况。

  第二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项目,县政府分管领导预审后,报县长审定;4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长审定;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特别重大或有必要的项目报县委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县发改局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储备库,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年度项目计划。

  第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编制:

  (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论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初审;

  (二)具备当年开工条件,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计划编制要求的项目,纳入本行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三)县发改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

  (四)县财政局对项目初步计划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五)县发改局根据县财政局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经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分别报县委书记、县长审阅,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六)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九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和年度项目计划,是项目审批和年度计划安排、财政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新增投资项目,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因紧急性、突发性、不可抗力等因素中途确需增加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完成决策程序后,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项目单位须首先向县发改局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县发改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等手续,并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发改局审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文本格式、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项目投资概算时,可委托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具备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评估或聘请专家进行评议论证。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确定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因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1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项目单位作为项目概算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批复的投资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 下列项目可按规定简化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县级以上规划内的项目,免于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单位依据年度计划或规划文件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手续后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状况需紧急建设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实施方案审查同意后,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

  (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已由上级部门审批了初步设计的项目,不再向县发改局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五)根据有关规定可实行简易审批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投资审批职能。乡镇人民政府可采用审批项目实施方案的方式一次性完成投资审批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中,整县整乡推进项目,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文物保护的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以及国家有其他明确要求的项目,不适用简化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批复文件,是项目单位开展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财政评审、招投标、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及结(决)算审核等工作的依据。项目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程序,并根据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及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别依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办理相应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不得在施工图设计时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和档次。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报送相应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审查。低风险且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实行承诺制免施工图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路、水利项目,县发改局可委托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进行合并审批。合并审批的文件应包含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等主要方式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投资额6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项目,应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预算等资料报县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投资额小于6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县财政局不予受理预算评审。项目单位应先进行施工图设计调整,控制总投资;如调整设计后仍不能控制造价的,项目单位须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项目单位及相关部门应严格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招投标、施工、结(决)算审核及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县发改局核准的招标意见,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对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定标准和条件以及有关规定明确可不招投标的项目,各相关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具体办法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程序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县发改局申请办理概算调整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概算(不含征地拆迁费,下同)增减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且额度大于100万元(含本数)的项目,由县发改局委托评审后核定;概算调整增减幅度不超过原批复概算10%,或额度小于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调整实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调整概算,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投资概算)和批复文件;

  (二)符合规范要求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等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条 因工程设计变更、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施工内容或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材料与设备的调整、工程甩项及其他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必须严格履行变更程序。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可由项目单位及施工、监理、设计单位提出。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变更事项进行论证,经充分论证后认为确有必要变更的,可正式进入变更程序。工程变更实施前,项目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三十二条 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变更联系单;

  (二)设计变更应附设计图纸及说明;

  (三)工程变更预算书(可由原预算编制单位编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变更涉及投资调整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安工程投资增减超过合同价10%以上,且工程造价增加超过6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建安工程投资增减不超过合同价10%,但工程造价增加超过6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依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决策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建安工程投资增减超过合同价,工程造价增加不超过6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在工程变更实施前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自行办理,工程费用由项目单位汇总后直接进入审计结算。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程序审批后,工程变更新增单价部分投资超过6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将工程变更增加预算送县财政局评审。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变更应在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后进行施工。未履行变更程序擅自调整实施、擅自变更工程造价的,审计决算时不予认可,财政资金不予拨付。工程变更内容的施工原则上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或工程变更中属合同外新增建设内容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采取结算审计、决算审计、跟踪审计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预算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6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及相关资料报送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时或根据需要抽取部分项目实施审计。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结算一般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不得超过3个月;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县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后,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资信好的施工单位可以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涉及城乡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按规定实行联合验收。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付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出具单位自评结果并报送县财政局。必要时县财政局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未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其管理和监督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的;

  (二)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不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四)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实施或者超期未完成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投资概算及开展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九条 本级政府以前颁发的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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