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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县住建局 县财政局 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水利湖泊局 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关于加强按时 足额拨付人工费性工程款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11 加入收藏
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湖泊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关于加强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性工程款的通知秭人社发号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根治欠薪的批示精神,实现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根据我县年月以来在建设领域推行

  县人社局 县住建局 县财政局 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水利湖泊局 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关于加强按时

  足额拨付人工费性工程款的通知

  秭人社发〔2019〕16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根治欠薪”的批示精神,实现20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根据我县2018年7月以来在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的实际情况,现对加强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性工程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性工程款

  在建设领域,工程款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资金保障,拖欠和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是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源头问题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对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了治理措施,即“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专户管理制度”,基本内容为: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拨付工程款时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企业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将人工费性工程款拨付到该专用账户,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这项治理措施是建设领域建立并将长期实施的工程款支付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基本制度。我县2018年7月实施两项制度,效果较好,但存在落实不规范、覆盖面较小等问题。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都是工程项目施工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有职责、各有义务,要将落实两项制度规定纳入施工合同管理(没有纳入施工合同的,要签订落实两项制度规定的补充合同),加强配合支持、互相监督,强化落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含国企投资工程项目)要做好示范,绝不能因两项制度不落实而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规范人工费性工程款拨付

  在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准予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工程项目投资额的3%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专户预付人工费性工程款,以保障施工企业在计量周期过长或进度缓慢致使拨付工程款拖延后能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预付人工费性工程款支用后要及时补足,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可以根据农民工工资发放实际需求平衡使用。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要及时核算农民工的作业量、结算工资并做好与农民工核实确认和公示工作,如实把农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建设单位要坚持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现场人员审核、对上月(上次)工资支付情况备案核实后拨付人工费性工程款的方式,防止虚报、假报,防止“渗漏”“冒领”,监督施工企业应发尽发,把预防拖欠工作做在平时,杜绝问题积累后在施工尾期发生以农民工工资拖欠为由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等的上访、群体事件。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用剩余工程款兜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督促施工企业通过广播电视或现场公示的方式,告知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申报拖欠数额,经核实的,督促施工企业支付拖欠工资或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垫付(以剩余工程款为限)。

  三、加强监管,加大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

  1.落实《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鄂建设文〔2017〕80号)规定,要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履约担保,要严格实施施工许可或准予开工前的资金审核,确保工程项目施工顺利,确保不发生资金链断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2.落实《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秭政办发〔2016〕111号)规定,坚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社会投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各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所主管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监督。开展日常检查,检查建设单位人工费性工程款的拨付情况、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充分利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预警管理,及时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通报,限时整改;对社会投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两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督查督办。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执行规定,拒不整改的,要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落实不予复工。

  凡因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预付和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性工程款导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违约责任,解决拖欠。凡因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对招用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发放工资和因违法分包、劳务结算争议等产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为责任主体,解决拖欠。

  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住建法律法规和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同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人社、住建等部门关于违法行为社会公布、黑名单管理等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社会公布、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誉处罚、联合惩戒。

  附件:1.工程项目预付人工费性申请表

  2.工程项目拨付人工费申请表

  3.工程项目月工资发放名册

  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秭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秭 归 县 财 政 局 秭归县交通运输局

  秭 归 县 农 业 农 村 局 秭归县水利和湖泊局

  秭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1

  建设项目预付人工费申请表

 

   请

   事

   由

本企业承建建设项目,按照《关于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制度的通知》(秭政办函〔2017〕36号)文件规定,现申请预付人工费。

 

  

   申请企业:

   年 月 日

预付

 

   金额

合同价×3%
工资专户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2

 

  建设项目拨付人工费申请表

  

 

   请

   事

   由

我企业在建设项目施工中,年月完成产值万元,按照《关于建设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制度的通知》(秭政办函〔2017〕36号)文件规定,按不低于完成产值的30%作为当期人工费和发放当期农民工工资的实际需求,现申请拨付万元到我企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开户名,开户行,

   账号。

  

   申请企业:

   年月日

建设单位现场人员意见  
监理单

 

   位意见

 
建设单位

 

   意见

 
(附:1.上月工资支付情况 2.本月工资核算发放表)

 

  附件3

  建设项目月工资发放名册

  施工企业年月日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应发

 

   工资

实发

 

   工资

银行账户 本人

 

   签字

备注
开户银行 账号
                   
                   
                   
                   
                   
                   
                   
                   
施工企业负责人:农民工维权组签字:制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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