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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秭归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11 加入收藏
关于印发《秭归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秭人社发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省属在秭机关事业单位: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

  关于印发《秭归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秭人社发〔2016〕44号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省属在秭机关事业单位:

  为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秭归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参保单位要认真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退休条件等政策规定,切实履行责任,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中共秭归县委组织部秭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23日

  秭归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4号),为规范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加秭归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包括作出批准退休决定、认定(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两个环节。

  第四条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

  (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第五条参保人员退休年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等相关规定,具体政策如下:

  (一)男性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女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5周岁,机关女性技术(普通)工人、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的,应当退休。

  (二)国家对部分领导干部、高级专家、女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男性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女性工作人员年满45周岁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四)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过国家规定名录内的特殊工种且达到规定的年限,男性工作人员年满55周岁、女性工作人员年满45周岁的,可以提前退休。

  (五)公务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30年的,或者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的,可以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获得批准。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或者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应当受聘到该类岗位工作满5年,方能按所聘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其中,从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未满5年的,按工勤技能岗位规定的年龄退休;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未满5年的,可以在连续受聘满5年的当月办理退休。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要求按工勤技能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获得批准。

  第七条批准参保人员退休的决定,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作出。

  第八条对参保人员出生日期的认定,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对个别人员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执行组织部门有关规定。

  第九条参保人员经批准退休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当根据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政策认定其视同缴费年限,填写《秭归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连同批准退休文书及相关材料、本人档案,提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和职务职级(技术职称)进行认定;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根据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费记录核定。

  第十一条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认定(核定)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申领表》填报的相关信息,计算参保人员月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开始发放。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对组织、人社部门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退休决定、认定(核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有异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三条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原则上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进行。

  第十四条 因单位或参保人员个人的原因,批准参保人员退休的时间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基本养老金按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计算,从批准退休的次月开始发放。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应当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如达到退休年龄至批准退休当月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单位缴费部分进入统筹基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不适用本规定,不予追溯。

  本规定施行之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期间办理的退休手续不符合本规定精神的,按本规定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秭归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申领表

  附件

  秭归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单位名称: 单位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时间 年 月
身份证号   个人编号  
参加工作

 

   时 间

年 月 批准退休

 

   单位(部门)

  批准退休

 

   时 间

年 月
改革前工作

 

   间断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确认连续工龄起始时间 年 月 视同缴费

 

   年 限

年 个月

 

   同

   制

   工

   人

首次缴费

 

   时间

年 月 改革前实际

 

   缴费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改革前缴费 间断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军队职工在军队

 

   服务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共计 年 月。
本人岗位、基本工资情况
2014

 

   年

   9

   月

   30

   日

公务员

 

   职 务

  级别 级别档次
口 领导职务 口 非领导职务
机关工人

 

   技术等级

 

  

岗位
事业专技 岗位

 

   等级

对应

 

   职务

  薪级
事业管理 岗位

 

   等级

对应

 

   职务

  薪级
事业工勤 岗位

 

   等级

对应

 

   职务

  薪级
退

 

   休

   时

公务员

 

   职务

  级别 级别档次
口 领导职务 口 非领导职务
机关工人技术等级   岗位
事业专技 岗位

 

   等级

对应

 

   职务

 

  

薪级
事业管理 岗位

 

   等级

对应

 

   职务

  薪级
事业工勤 岗位

 

   等级

对应

 

   职务

  薪级

 

   人

   单

   位

   申

   报

   意

   见

  

 

  

   经认定,以上信息真实准确,现申请领取 口 基本养老金 口 病残津贴。

  

  

  

   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人 行

 

   力 政

   资 部

   源 门

   社 审

   会 核

   保 意

   障 见

  

  

 

   该同志视同缴费年限共年个月;2014年9月30日职务(工人技术等级、

  

   岗位)为,级别(岗位,薪级)工资为级

  

   档;退休时职务(工人技术等级、岗位)为,

  

   级别(岗位,薪级),工资为级档。

  

   经审核,该同志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自年月起领取

  

   口 基本养老金 口 病残津贴。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存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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