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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2023-2026 年)》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1-28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高新区教育局,群众体育科、竞技体育科、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产业发展科,市体育总会秘书处,市体育运动学校、市体育中心:《宜昌市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年)》已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年月日宜昌市青少年体育竞赛活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高新区教育局,群众体育科、竞技体育科、计划财务科、政策法规科、产业发展科,市体育总会秘书处,市体育运动学校、市体育中心:

  《宜昌市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2023-2026 年)》已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月28日

  宜昌市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2023-2026 年)

  第一条 为保障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有序开展,加快宜昌体育强市和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促进体育事业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体育竞赛活动,是指由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主办或承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各类青少年体育训练营、青少年体育表演活动等。

  第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每年根据全市项目布局和实际发展情况,从促进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出发,对竞赛活动数量、时间、规模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制定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计划,并统一下发竞赛活动计划。

  第四条 赛事申办。

  (一)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及局属单位,以及各社会组织、各级学校、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年度竞赛活动计划,提交赛事承办申请。

  申请承办体育竞赛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相关合法资质文件(主要有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2.拥有与竞赛活动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3.已经制定比赛组织实施方案;

  4.已经确定体育竞赛活动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公布年度竞赛活动计划之日起20日内接收承办申请,各项申请材料必须以书面和电子文本的形式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包括:

  1.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办赛的函。

  2.《申办报告》和《宜昌市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申办表》,须载明下列事项:

  (1)名称,包括体育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名称等;

  (2)承办该项赛事具备的场地、住宿、交通等条件;

  (3)经费的来源和用途(经费预算);

  (4)该项体育竞赛的筹备实施方案等;

  (5)申办单位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应按照竞赛活动标准,组织有关人员对申办单位进行评估审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选择承办单位,综合衡量承办单位在竞赛组织、场地、器材、食宿、交通、气候、安全等方面的条件,确保竞赛活动工作顺利进行。承办单位确认后应签订体育竞赛活动承办合同,并向社会公告。

  (四)体育竞赛活动的申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申办单位申办权的处罚:

  1.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从事与承办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3.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第五条 竞赛活动规程(方案)。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应规范制定各项目竞赛规程(方案),对年龄划分、项目设置、竞赛活动办法、参加资格管理、计分录取名次与奖励、器材使用等规定要明确、合理,确保竞赛工作顺利进行,有利于后备人才培养。

  (二)市级年度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没有赞助冠名单位的统一冠名为“中国体育彩票”,有冠名单位的也必须在各类印刷品中增加“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三)申办工作结束后将制定的竞赛规程(方案)分别下发给负责组织实施的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

  第六条 裁判员管理。

  (一)按《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和《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裁判员应严格遵守《裁判员工作守则》和赛区各项规定,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竞赛规则和本项目竞赛规程履行裁判职责,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如违反要求,取消裁判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第七条 运动员资格。各单位及市直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要求,认真审查各运动队运动员参赛资格,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赛区管理。

  (一)属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赛区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赛区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保证竞赛活动顺利举行。

  (二)主、承办单位应及时成立组织委员会,明确工作任务,确保竞赛活动场地器材、后勤保障、安全措施等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到位。

  (三)承办单位应在赛前不少于30日将补充通知交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审核后寄发给各参赛单位。补充通知应包括:报名方式,报到时间、地点,正编人员和超编人员收费标准,赛区联系方式,组委会、领队、教练员联席会安排,其它补充说明等。

  (四)赛区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队和运动员;对课余训练工作扎实,比赛成绩突出的教练员和在比赛过程中责任心强、成绩突出的裁判员进行表扬,由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

  (五)赛区应在赛前召开组委会会议,主要内容为介绍赛区筹备情况、组织和生活安排等情况;宣布赛区纪律要求;与参赛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布置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办法等。

  (六)赛区应在赛前召开裁判长和教练员联席会,内容主要为竞赛规程的解释、规则执行的尺度、编排原则的说明、组织抽签等。根据项目特点,联席会议可与组委会合并召开。

  (七)赛区负责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的编印,应做到版面清晰美观,内容准确无误,具体要求如下:

  1.秩序册和成绩册的印制要求:A4 幅面,封面封底按照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统一制定的模板设计制作。

  2.秩序册内容:竞赛规程,补充通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表),组委会、工作机构、仲裁委员会、比赛监督和技术代表名单、裁判员名单,各代表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名单、竞赛日程、参赛人数统计表,大会作息时间等。

  3.成绩册内容: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名单,奖牌统计,总分统计,录取名次(含单位、运动员姓名、成绩),成绩一览表等。

  4.竞赛秩序册应在组委会会议前下发参赛单位,成绩册在赛后向各参赛单位发放(各4份)。比赛结束后十日内,将本项目竞赛秩序册、成绩册(各5份)、竞赛工作总结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

  (八)赛区应安排好食宿、交通等后勤工作,尽力为参赛运动队提供方便。

  1.应保证伙食质量,保证食品安全,防止食物中毒和食源性兴奋剂事件发生。

  2.住宿安排应有利于运动员休息。冬季和夏季进行的比赛,住地房间应有空调,房间及床上用品要干净整洁。

  3.运动队住地应具备浴室设备,要保证运动员24小时洗澡热水。

  4.运动队住地到赛场步行距离(非直线距离)超过一公里的,应安排交通车辆接送,并确保车辆安全。

  5.赛场和住地应配有医务人员,应在赛场配备救护车。

  (九)赛区应认真组织好颁奖仪式,现场主要颁发各项目前三名和体育道德风尚奖,颁奖仪式要简洁规范。前八名颁发证书,获奖证书和荣誉证书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统一制作提供,奖杯(奖牌)和体育道德风尚奖奖牌经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核定后由赛区制作。

  (十)赛区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制订《应急预案》,会同当地公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等部门,重点搞好运动队住地和赛场的安全保卫,要加强对运动队的安全教育,落实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第九条 竞赛活动经费。

  (一)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主办的全市青少年体育竞赛,若对承办单位给予竞赛活动经费补助,按如下标准执行:各运动队正编人员食宿按每人每天90元补助,技术官员(含裁判长、裁判员、仲裁委员、比赛监督、技术代表等竞赛相关人员)食宿按每人每天170元补助,市外技术官员交通凭往返票据(飞机:经济舱;火车:二等座)据实报销,本市技术官员市内交通按每人每次80元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仲裁委员、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裁判长劳务费每人每天230元补助,裁判员劳务费每人每天180元补助,比赛场地器材、专业计时计分系统、耗材、印刷等相关租赁和制作费用适当给予补贴。

  (二)各赛区应按竞赛规程(方案)规定的天数和报名人数,对各参赛队正编人员收费标准按补充通知要求每人每天80元一次性收取,含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中途不办理退费。如有特殊原因提高收费标准,需经报批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后实施。超编人员费用自理,食宿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20元。各赛区不得乱收费。

  (三)各赛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开源节流,切实保证竞赛所必需的场地、器材、食宿、交通、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不得铺张浪费,克扣挪用。

  (四)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主办的各类训练营、体育(表演)活动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参加人员集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150元补助,不集中安排住宿但集中用餐的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比赛场地器材、专业计时计分系统、耗材、印刷等相关租赁和制作费用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条 运动员保险。参加各项目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赛。运动员保险由各代表队购买,保险时效应为各代表队出发之日起至比赛结束后返回到达之日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体育局)负责解释。2018年12月原宜昌市体育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宜昌市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2019-2022年)〉的通知》(宜体竞〔2018〕26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由各体育社会组织、县市区体育部门等主办的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附件:宜昌市青少年体育竞赛申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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