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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2-19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宜昌高新区教育局,各旅游企业:为持续推进旅游市场复苏重振,进一步激发旅游企业引客入宜的积极性,依据《宜昌市贯彻落实省服务市场主体条政策工作方案》,现将《宜昌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宜昌市财政局年月日宜昌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宜昌高新区教育局,各旅游企业:

  为持续推进旅游市场复苏重振,进一步激发旅游企业“引客入宜”的积极性,依据《宜昌市贯彻落实省“服务市场主体16条”政策工作方案》,现将《宜昌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9日

  宜昌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旅游市场复苏重振,进一步激发旅游企业“引客入宜”的积极性,不断开拓国内外旅游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游客均指团队游客,即单团人数在30人以上,散客不列入计算对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地接旅游团队奖。旅行社以火车专列、高铁动车、包机、包船、大巴车、自驾车队等形式,组织市外游客(免票人数除外)来宜昌旅游,达到一定人数规模,行程中至少有1晚安排在本市住宿,并游览2处或3处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3A级以上,其中含至少1处4A级及以上景区)。三峡大坝景区、“两坝一峡”游船、长江夜游、《宜昌故事》演出视同收费4A级景区,下同,按单团给予奖励。

  (二)入境游客总量奖。旅行社组织境外游客来宜昌游览,行程中至少有1晚安排在本市四星级酒店住宿,游览2处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3A级以上,其中含至少1处4A级及以上景区),按年度总人数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旅游专列:对组织旅游专列来宜旅游300人及以上、本市住宿1晚、游览2处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3A级以上,其中含至少1处4A级及以上景区),每趟专列一次性奖励1.5万元;在本市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3处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3A级以上,其中含至少1处4A 级及以上景区),每趟专列一次性奖励3万元;专列人数超过300人的,每增加100人,奖励增加0.5万元。

  (二)高铁动车团队:对组织乘坐高铁动车来宜旅游200人及以上、本市住宿1晚、游览2处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3A级以上,其中含至少1处4A级及以上景区),每团一次性奖励0.5万元;在本市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3处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3A级以上,其中含至少1处4A级及以上景区),每团一次性奖励1万元;高铁动车团队人数超过200人的,每增加100人,奖励增加0.5万元。

  (三)航空团队:对组织旅游包机来宜,一个航班一次在三峡机场进港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旅游包机(正常班机除外),在本市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3处及以上收费4A 级及以上景区,一次性奖励4万元。

  旅行社组织游客乘坐三峡机场正常航班来宜旅游,一个航班一次在三峡机场进港单团人数达30人及以上,在本市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3处及以上收费A 级景区(3A级以上,其中含至少1处4A级及以上景区),每人奖励60元。

  (四)包船团队:对组织旅游包船来宜,每条达到150人及以上的来宜包船(正常班船除外),本市住宿1晚、游览2处及 以上收费A级景区(3A级以上,其中含至少1处4A级及以上景区),一次性奖励0.5万元;在本市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3处 及以上收费A 级景区(3A级以上,其中含至少1处4A级及以上景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大巴团队:对组织大巴车、自驾游来宜,每次达到300人及以上的大巴车、自驾游团队,本市住宿1晚、游览2处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3A级以上,其中含至少1处4A级及以上景区),一次性奖励0.2万元;在本市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3处及以上收费A 级景区(3A级以上,其中含至少1处4A级及以上景区),一次性奖励0.4万元。

  (六)入境游总量奖。对符合奖励范围(二)且年度总人数达到300、600、1000人次及以上的旅行社,分别按照30元、80元、15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奖励。

  (七)住宿奖励。除航空团队外,符合奖励条件入住三星级及以上宾馆的,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每个团队再奖励0.5万元。

  (八)除境外游客外,以上奖励不累计重复计算人数和奖励。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申报旅游专列、高铁动车、包机、包船、大巴、自驾游等团队奖励的旅行社,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提交加盖公章的团队行程确认单电子版(见附件1),向市文化和旅游局进行报备,没有提前报备的不予审核。在旅游团队行程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申报资料,30日内未提交申报的,不再受理。

  第七条团队奖励每季度审核奖励一次,入境游年度奖励每年度审核奖励一次。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1)《宜昌市旅行社奖励申报表》(见附件2);

  (2)与组团社签订的旅游协议或旅游团队往来传真确认件及行程单,并附组团社计调姓名、电话。

  (3)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网上信息备案截图图片,游客名单、酒店住宿、景区入园等信息要与上传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信息一致。

  (4)景区入园和酒店住宿证明(见附件3),游客住宿明细清单(包含游客身份证信息、房间信息、联系电话,需酒店盖章确认),景区入园和酒店住宿结算发票复印件等。

  (5)游客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拍照件(或保险单据、护照)、联系电话等信息。

  (6)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码、司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租用本地旅游车辆的还需提供租车合同或确认单。

  (7)旅游专列需提供铁路局核发的旅游专列大票,旅游专列游客必须在宜昌地区火车站出站和进站。

  (8)高铁游客需提供每位游客的火车票复印件。

  (9)旅游包机需提供民航部门、航空公司包机合同。

  以上材料一团一报,纸质版及全套电子扫描件(PDF格式)各1份。

  第四章 监督审核

  第八条根据旅行社的申报材料,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时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并确认无投诉及遗留问题后,及时予以资金拨付。

  第九条旅行社申报奖励一律签订《信用承诺书》,凡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有不合理低价游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享受奖励政策资格,并按《旅游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罚追责。

  第十条奖励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原《宜昌市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宜文旅 〔2022〕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宜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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