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兽药)罚〔2023〕7号 |
案件名称 | 伍家岗区同兴兽药经营部购销兽药未建立购销记录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伍家岗区同兴兽药经营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 | 92420503MA4BT4CR05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魏*艳 |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使用实体店(伍家岗区同兴兽药经营部)工商营业执照和兽药经营许可证在淘宝网注册“同仁齐鲁拜耳爱乐新”店铺,销售给(黑龙江牡丹江)淘宝客户王先生的兽用处方药30%林可霉素注射液16盒,未保存采购有效凭证,并建立出入库、购销等追溯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管理部门的其他事项”和《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保存3年”之规定,依照《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123”处罚细化标准之规定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 9月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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