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宜农(农药)罚〔2023〕6号 |
案件名称 | 兴山县照银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兴山县照银农资经营部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92420526MA4CJHTP4U |
法定代表人 | 胡*金 |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 当事人经营的“2甲·草甘膦”农药产品,经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编号:WP2023J0601),样品内含2,4-滴,2,4-滴质量分数为4.6%,2甲4氯钠质量分数不符合Q/SDSW3-2020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样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2甲·草甘膦”农药产品标签标注2甲4氯钠含量为5%,但经检测,未检出2甲4氯钠且内含隐性成分2,4-滴。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的规定,认定该批次“2甲·草甘膦”农药产品为假农药。
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和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经营假农药,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经营部实际经营者胡照银能主动配合调查,主动联系购买者对涉案农药是否造成农业生产危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2.没收2甲·草甘膦147袋; 3.罚款6000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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