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远政发〔2023〕9号)的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管理规定及上级工作要求,县司法局牵头,对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在2022年12月31日前印发且目前仍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之内。
二、制定依据
1.《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关于组织开展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3.《关于组织开展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2023年5月,由县司法局牵头,按照“谁拟定、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将169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分解至32个县直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了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将清理结果分为三类,一是对合法合规且需继续保留适用的,作“继续有效”处理。二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规定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不需保留、实际工作中已停止执行、旧文件已被新文件替代的等5种情况,一律作“废止”处理。三是对文件需继续保留施行,但个别条款内容需要修改调整的,作“修改”处理。为确保清理质量,严格实行“五级审核”把关,即责任单位业务股室负责人提出清理意见,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分别审签后,经县司法局逐一进行法制审查,法制审查通过后提交县政府各分管副县长审签,分管县级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县司法局汇总清理结果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清理结果已经县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9月22日印发《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远政发〔2023〕9号)。本次共清理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9件,其中,作出“继续有效”处理的共141件;作出“废止”处理的共27件;作出“修改”处理的共1件。
四、注意事项
《县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施行之后,“继续有效”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五、解读机关
远安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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