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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农(农药)罚〔2023〕8号
栏目: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11 加入收藏
案件信息公开表行政处罚决定案号宜农(农药)罚〔2023〕8号案件名称夷陵区小溪塔屈代华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夷陵区小溪塔屈代华农资经营部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2420506MA48UX312F法定代表人屈*华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当事人经营的“30%乙酰甲胺磷乳油&r

  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宜农(农药)罚〔2023〕8号
案件名称 夷陵区小溪塔屈代华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夷陵区小溪塔屈代华农资经营部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92420506MA48UX312F
法定代表人 屈*华
主要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的“30%乙酰甲胺磷乳油”农药产品(标称生产单位:湖北蕲农化工有限公司,商标“蕲松”,农药登记证:PD20101379,产品标准号:GB/T28157-2011,许可号:农药生许(鄂)0015,规格型号:280ml/瓶,生产日期:2022年11月7日)经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检测,检验报告(编号:WP2023J0314)结论为:未见其他农药成分,乙酰甲胺磷质量分数不符合GB/T28157-2011标准要求。综合判定该样品不合格。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之规定,认定该批次“30%乙酰甲胺磷乳油”农药产品为劣质农药。经查证:2023年4月4日,当事人从宜昌荣生植保有限公司处采购该批次“30%乙酰甲胺磷乳油”农药产品2件,20瓶/件,共40瓶,采购价格为9元/瓶,至2023年5月20日,共销售36瓶,1瓶当事人自用,执法机关抽检样品数量3瓶,销售价格为10元/瓶,共获销售收入360元。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30%乙酰甲胺磷乳油”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种类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2.处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宜昌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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