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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25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我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质量提升,保障生产安全,我局制定了《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评定分

 各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我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工程质量提升,保障生产安全,我局制定了《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香瓜你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局。

  宜昌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9月25日

  宜昌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招标

  “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改革工作,落实招标人负责制,规范定标行为,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评定分离”是指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与“定标”阶段进行分离,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完成,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第三条 市直水利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等,招标人应按本细则实施“评定分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合适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章 评标

  第五条 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应依法依规、科学严谨的编制招标文件,公平、公正的开展评标工作。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不超过5家。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第七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中标候选人(不标明顺序),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第八条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若剩余中标候选人大于3家时,招标人应继续定标;若小于3家时,招标人可以选择递补至3家后继续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相关要求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章 定标

  第九条 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的内容和方法,并出具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因素。招标人的考察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定标时间可以适当延迟,但延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招标人应建立定标人成员库,成员从招标人、项目法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技术及经济技术人员中产生。

  第十一条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数量为5人或7人,定标委员会可以外聘1名专家。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定标活动的应委托一人(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为组长。定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原则上从定标人成员库中,按2倍以上备选数量,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二条 在定标活动开展前,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3人的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及招标人在定标前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前向定标委员会介绍项目基本情况、中标候选人情况、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以及定标规则等内容。定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在定标会议现场进行答辩,但相关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考核要素。定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考核要素进行比选定标。定标考核可以参考以下要素:

  (一)企业实力类:1.资质等级、售后服务、科技创新等企业综合指标;2.企业业绩、质量安全类奖项等项目指标;3.企业营业额、净资产、项目资金保障、依法纳税情况等财务指标;4.企业诚信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颁发的表彰表扬通报等信誉指标。

  (二)人员资历类:1.项目负责人信用、业绩、荣誉、职称以及在企业任职履历、获得国家级、省级、地市级表彰情况;2.项目管理机构成员配置、项目管理人员学历、职称、信用、业绩等;3.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

  (三)品质提升类:1.参建同类或类似工程获得质量奖励情况;2.技术方案编制水平等技术指标(包含但不限于生态自然、环境优美、人文彰显、水旅融合、安全稳定、智慧管控);3.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内控指标。

  (四)履约表现类:1.近1~3年内承揽的项目是否发生过一般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2.近1~3年内企业是否存在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3.近1~3年内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是否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4.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水利市场监管平台”“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等平台是否存在企业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5.已完成建设项目服务质量评价(合同履约评价)

  (五)其他: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定标要素。

  第十六条 定标委员会可以采用价格竞争法、投票表决法、集体议事法确定中标人。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追溯。

  (一)价格竞争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竞争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值法、次低价法等确定中标人。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投票表决法:包括票决数量法、票决计分法。

  1.票决数量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记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票相同时,对得票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直至选出中标人。

  2.票决计分法。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投票记分排名。如中标候选人数量为N,则取中标候选人最高得分为N分,其次为N-1分、最低分为1分,汇总定标委员会各成员记名投票打分情况,总得分最高的即为中标人。当最高得分相同时,对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记名投票打分,直至选出中标人。

  (三)集体议事法:根据集体议事规则进行集体决策。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充分发表意见并作书面记录确认,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原则、定标方法及定标考核要素,结合项目实际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1名中标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定标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在定标会结束后3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公告中标结果。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5个工作日内,将定标情况向水行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含: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方法、定标方案、答辩情况(如有)、定标工作情况、定标结果,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监督小组成员集体签字。

  第十九条 中标人不得无故放弃中标,中标人放弃中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因异议、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以在剩余中标候选人中,按照原定标程序和方法,组织原定标委员会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评定分离”实施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同类项目实施“评定分离”的,可以参考本细则。

  本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2. 定标会议主要议程(示例)

  3承诺书(示例)

  4. 定标报告(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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