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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解读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12-20 加入收藏
《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主要内容及进行解读。一、背景及依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号)要求,各

  《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主要内容及进行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63号)要求,各地要于2023年年底前清理与待遇清单不符的政策。同时,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等若干医保政策文件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73号)文件内容,需对我市现行医保配套政策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居民医保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1.规范参保缴费政策。规范特殊人群名称,明确中途参保的各类情况,细化新生儿参保缴费规定。

  2.优化医保待遇政策。

  一是享待时间方面,国家要求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地方可设置不超过6个月待遇等待期。为提高续保积极性、减轻断保期间损失,我市将等待期从6个月缩短为3个月。

  二是异地就医方面,根据省医保文件“鼓励市州取消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简化优化跨省异地就医备案”要求,为满足群众异地就医需求,取消了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和异地就医先行自付10%规定。

  三是住院报销方面,参考省内其他地市待遇水平,结合我市实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类提高1至17.4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支付上限从12万提高至15万。

  四是根据国家要求“地方不得自行出台特殊待遇政策”的规定,取消住院分娩及意外伤害住院支付限额和清理特殊人群待遇;为积极回应群众期盼,取消普通门诊统筹起付线和日支付限额;按照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的要求,将县市及夷陵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从5元/人·年调增至10元/人·年,与城区标准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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