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职工大额补助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主要内容及进行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和《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63号)要求,各地要于2023年年底前清理与待遇清单不符的政策。同时,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等若干医保政策文件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73号)文件内容,需对我市现行医保配套政策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按照省医保局待遇清单制度“对地方超出清单的政策措施,分门别类归入补充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制度体系”要求,将我市超出清单范围的原职工二次补助政策,整合到职工大额补助体系,重新制定办法。
一是筹资方面,参照在鄂中央企业和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大额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0.2%”的相关做法,明确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缴费费率为0.2%,缴费基数按省级统一制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执行,缴费标准随缴费基数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按月征收,单位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
二是待遇方面,保持原职工大额保险和原职工二次补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不变,在原职工大额保险年度支付限额35万元和原职工二次补助年度支付限额8万元叠加的基础上,将职工大额补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至45万元。
三是管理服务方面,基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经办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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