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五条。
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是特指枝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三条明确了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明确了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真实性和整体性保护原则。
第五条共5点,明确了推荐申报的项目符合的标准。
第六条共5点,明确了枝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程序。
第七条共4点,明确了推荐列入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明确了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第九条共4点,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明确了市文化和旅游局及各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妥善保管实物,防止损毁和流失。
第十一条明确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和保护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不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或者转让。
第十二条明确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艺术创作、产品开发、旅游活动等,应当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禁止歪曲与滥用。
第十三条明确了鼓励和支持通过节日活动、展览、培训、新媒体等手段,进校园、进村庄、进社区、进景区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其传承和社会共享。
第十四条明确了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明确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文件施行时间
文件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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