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二条。
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明确了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与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公布等程序。
第四条共5点,明确了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
第五条共5点,明确了申请或推荐国家级、省级、宜昌市级、枝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共4点,明确了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与认定的程序。
第七条共5点,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明确了传承人的管理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家级、省级传承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传承人活动,并将年终开展传承活动总结报送至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九条共4点,明确了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给予传承人一定的资金资助,资金用于传承人从事的传习活动内容。
第十条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项目传承任务;连续两年未提供相关资料、无传承活动或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市文化和旅游局核实后,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及其传承人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第十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明确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文件施行时间
文件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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