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秭归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08 加入收藏
秭归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林业局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

  秭归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林业局作出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属于林业局机关的内部审查机制。根据《秭归县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为林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具体承办机构为森林资源管理股。

  第四条林业局局长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第一责任人,对我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执法领导小组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1.移植古树名木;

  2.移植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3.征占用林地;

  4.公益林变更;

  5.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6.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林业行政许可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林业局所有行政处罚作出决定前需进行法制审核。以下情况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需提交执法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1.因案情复杂或者罚款数额较大需要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

  2.吊销许可证;

  3.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4.案件承办单位认为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应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

  (四)其他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向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的决定,属于重大执法决定。

  第七条根据《秭归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需要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承办单位应在报执法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决定前,将下列材料提交执法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对提交审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完整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承办机构的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证明材料。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提交审核材料是否完整;

  (二)执法主体和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对象是否认定准确,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执法领导小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法制工作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执法领导小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执法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经执法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交承办机构。

  承办机构对执法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改正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执法承办机构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二)执法领导小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三)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无视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秭归县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2.秭归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3.秭归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1:

  秭归县林业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类别 序号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审核重点

 

   1

  

 

   行政许可

  

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审核或行政许可决定的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有关核查材料、行政许可决定 书(代拟稿)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 法。

 

   2

  

 

   行政许可

  

拟作出的不予(变

 

   更、延续)行政许 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代拟稿)及其情况说明 不予(变更、延续)、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是否清楚和理山是否适当、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3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利害关系 人提出陈述、申辩 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有关核查材料、陈述(申辩)

 

   材料、行政许可决定书(代拟稿)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告知并听取利害关系人 陈述申辩权、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4

  

 

   行政许可

  

经特别程序(听证、

 

   招标、拍卖、检验、

  

   监测、鉴定和专家

  

   评审等)审查的行

  

   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有关核查材料、行政许可听证笔录、专家评审讨论记录、行政许可决定书(代 拟稿) 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是否对听证进行公告、举行听证和专家评审的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5

  

 

   行政处罚

  

 

   我局拟作出各类行 政处罚决定的,都需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资料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处罚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草拟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备。

 

   6

  

 

   行政强制

  

 

   我局拟作出各类行 政强制决定的,都需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强制决定书(代拟稿)和相关证据材料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行政强制裁量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草拟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内容是否完备。

 

   7

  

 

   其他

  

局领导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有关材料、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及其情况说明 审核行政执法材料是否齐备、现场调查核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

 

  附件2:

  秭归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秭林法审〔20**〕**号

  

执法项目  
承办单位  
承办人员  
承办单位拟处理意见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初核: 复核:

  附件3:

  秭归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编辑:向晓艳 审核:鲁必攀 终审:王茂胜)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