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秭归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栏目:秭归县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3-08-28 加入收藏
秭归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刚。第二条我局所有相关股室及二级单位,依职权、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

  秭归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刚。

  第二条我局所有相关股室及二级单位,依职权、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的局内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机关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依职权主动将行政执法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分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第六条行政执法信息在本机关门户网站、服务窗口、乡镇林业站等场所进行公示。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八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局内相关行政执法承办单位根据职权负责公示信息的梳理、采集、传递工作,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公示信息的汇总、审核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公示信息的发布、撤销和更新工作。

  第九条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公示内容: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四)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五)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七)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公示内容:

  (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于每年一季度前公示当年的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应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管理对象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过程信息。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或其他法定 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检查验收评定信息;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发布听证公告;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依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发布公告公示相关信息。

  (三)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四)行政执法年报信息。于每年1月底前公示上年度相关执法数据,并报秭归县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司法局备案。具体内容按照《湖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制度,对拟决定公开的事项由各股室、站负责人审核后,送森林资源管理股汇总,报分管副局长审查。未经审查同意公开的事项不得对外公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批准后公开的,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证件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十三条政务服务窗口、乡镇林业站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办事服务的,应当制作并摆放工作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或告知许可或者服务事项的下列信息:

  (一)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机构;

  (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

  (三)服务事项条件、申请材料清单、表格下载方式;

  (四)办理流程、时限、进度查询方式;

  (五)办公时间、办公电话;

  (六)其他应当主动出示或告知的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检查信息根据检查频次按月或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公示;其他执法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十五条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内部讨论记录、审核审批流程记录,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在执法过程中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或者出现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有关规范被修改、废止或者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及时更新相关公式内容。

  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需纠正变更的,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或更正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森林资源管理股应当加强对公示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公示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执法机构不按本细则要求提供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森林资源管理股、办公室等执行公示单位或个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股室、站、所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编辑:向晓艳 审核:鲁必攀 终审:王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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