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局所有相关股室及二级单位,依职权、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和依法接受委托进行林业行政执法的局内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直至执法程序完结经历的全部过程。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全过程自获取违法线索开始,包括受案、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终结等一般环节和抽样调查、先行登记保存、事先告知、听证、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强制的全过程自呈报审批开始,包括呈批、决定、催告、送达、实施、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等特别执法环节。
行政检查的全过程自检查活动开始,包括现场核查、签署检查意见、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询问、勘验、抽样、鉴定、责令改正、复查等特别程序环节。
实物征收征用的全过程自论证和征求意见开始,包括论证、征求意见、审核、决定、送达、实施、补偿、终结等一般程序环节和公告、中止、延期等特别程序环节。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规费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全过程自接收相关办理材料开始,包括接收、受理、补正、核验、审查、决定、送达等一般程序环节和中止、延期、听证等特别程序环节。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准确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纸质文书记录应当使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编 制的规范制式文书,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时序对相关执法环节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过程性信息进行记录。
纸质文书记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依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对调查取证(核查)的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证件情况;
(二)现场检查(勘验)的情况;
(三)询问行政相对人情况;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七)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论证情况;
(八)其他应当记录的调查取证(核查)活动内容。
第九条配备有执法记录仪和录音录像设备的单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取证、听证会、证据保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事后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其中,现场检查(勘验)、听证会调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第十条听证室、询问室等执法办公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执法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一条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音像设备开启后,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需要记录的执法环节等情况,再对特定执法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中止音像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但应当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采用音像记录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行政相对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三条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记录作出后,及时将该记录存储至专用存储设备。
第十四条存储音像记录时,应当同时以电子数据形式附记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后,及时将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形成案卷,按照时间顺序编排装订所有记录,制作材料目录,并按相关规定移交给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室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
行政日常监督检查形成的书面记录、音像记录资料由各承办股室自行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编辑、剪辑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不得在保存期内销毁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和专用存储设备中的音像记录。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资料,未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
司法、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依法函告行政执法机关调阅、复制特定案件执法过程记录的,由局机关统一提供协助。
行政执法相对人要求查阅、复制与其相关的执法过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协助提供,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举报人、投诉人以及其他第三人的信息。已经结案归档的执法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措施;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记录的;
(二)故意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三)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披露执法记录的。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实施。
附件:秭归县林业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附件:
秭归县林业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序 号 |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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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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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过程
|
执法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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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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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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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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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相关文件、环境、设施、相关物品等需要检查的内容及检查结果的告知情况;记录检查全过程。 |
被检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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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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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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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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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生产或销售记录、抽样木材或种子等、封存过程、填写抽样凭证的详细情况。 |
被检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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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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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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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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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环境、涉案现场、设施、涉案财物等情况。 |
涉案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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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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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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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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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证据保全的告知及环境、设施、财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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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保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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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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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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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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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听证会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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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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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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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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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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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全过程,记录被实施或被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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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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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向晓艳 审核:鲁必攀 终审:王茂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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