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社区公益基金管理,促进社区慈善有序发展,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湖北省社区公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社区公益基金的设立、管理、筹集和使用、拨付程序、基金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社区公益基金由乡镇(街道)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自愿发起,由所依托慈善组织进行管理、专项核算。《办法》明确了基金管委会、慈善组织、社区公益基金资助项目承接单位的各自职责和社区公益基金筹集渠道、使用范围、拨付使用程序。
《办法》要求社区公益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慈善组织账户。社区公益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名义对外开展公开募捐、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下设社区公益基金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厅慈善社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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