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兴山县拥有省级、市级劳动模范共54人次。他们在兴山县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努力学习、勤奋工作、无私奉献,为兴山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理应受到尊敬和爱戴,以及必要的奖励和优待。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劳模和先进工作者所作出贡献的肯定,加强管理工作、解决实际困难、落实待遇,使兴山县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激励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真抓实干,拼搏奋进,加快“六创六争”建设,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和宜昌建设长江大保护典范城市、打造世界级宜昌作出兴山贡献,特制定《兴山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草案),规范兴山县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管理工作显得尤为必要。
一、《修改草案》起草过程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作出的系列重要论述,以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决定》,推动“三个精神”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化风成俗,发挥好劳模工匠在“六创六争”奋斗目标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在综合以往劳模调研成果、历年“五一”劳模座谈会建议、劳模日常反映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周边县市区经验做法,兴山县总工会依据各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起草了《兴山县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草案)》。
二、《办法》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依据以上两个法律的规定,兴山县人民政府有权对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制定政府规章。
同时,参考了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夷陵区等地的相关规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县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
第三章 县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
第四章 县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兴山县总工会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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