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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8-03-24 加入收藏
(1997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7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绿化美化城市,保护城市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市城市规划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1997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7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绿化美化城市,保护城市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市城市规划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本市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贯彻城市绿化与城市发展相适应、推行国家标准与地方因地制宜相统一、社会公益绿化与单位庭院绿化并举、集中绿化建设与日常维护并重的原则。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本市园林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设有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县市,由该部门主管本县市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 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依照国家规定承担城市公共绿化义务和本单位及居住地绿化义务。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体现本地绿化特色,坚持高标准、高档次、高水平,逐步实现花园式城市绿化目标。

  城市绿化规划由园林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作适当调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化责任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庭院绿化美化计划。

  第八条 本市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按下列比例规划:

  (一)居住用地绿地率,新城区不低于30%,老城区不低于25%。

  (二)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25%,老城区不低于20%;其他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新、老城区均不低于20%。

  (三)零售商业与批发市场用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20%,老城区不低于15%;其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绿地率,新、老城区均不低于20%。

  (四)工业用地绿地率,10%—15%。

  (五)物流仓储、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15%。

  (六)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前条规定的比例安排绿化用地面积;确因地形地质受限无法安排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未缴纳绿化补偿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项目应有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必须将其报经园林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详细规划,由其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报园林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中历史文化遗址和20公顷以上公共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修复方案,必须报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积为5至20公顷的,必须报本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本市园林管理部门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自然条件和绿化规划,定期公布本地推广的、适宜的及淘汰的树种、花种、草种。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二条 每年三月的第二周为全市城市绿化义务植树周。

  凡居住在城市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参加当地居(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组织的植树活动,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5株。

  第十三条 建城区绿化义务植树活动,由园林管理部门按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确定具体目标、区域和技术标准,分解到绿化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服务、技术指导、苗木供给信息和监督检查等组织实施工作。

  城市绿化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公民,按规定的时间、地段、数量及质量要求,完成分配的绿化任务。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绿地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由专业管理单位或绿地使用管理单位负责。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主干道,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绿化;其他道路由临街单位、经营户和居民负责绿化。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划建设相应的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城市重点绿化工程和单位庭院绿化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办法,选择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时,必须继续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绿化季节完成附属绿化工程的,应当与园林专业单位签订合同,确保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既不签订合同,又末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的,必须按规定交纳绿化延误费。

  第十七条 本市根据城市绿化的需要,从城市维护建设费、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费用中,分别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城市规划区的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公共绿地,城市人民政府和园林管理部门可以给予扶持。

  鼓励企业组织富余职工承担本系统绿化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任务。

  第四章 绿化保护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责任单位或居住区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绿化责任区的养护、补植、更新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依托树木搭棚盖房、设置广告、标牌和牵绳挂物、架设电线;

  (二)在树下生火和倾倒有害物质;

  (三)钉刻树木,剥刮树皮,攀折、围圈花木;

  (四)在绿地及乔木周围2米范围内挖坑取土或堆放物料、乱扔废弃物;

  (五)进入不准进入的草坪、花坛;

  (六)其他危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已投资或已建成的绿地,必须在划定的区域建设所占面积两倍的绿地作为补偿。

  严格控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占用的,必须经园林管理部门同意并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费。占用期满时,必须恢复绿地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必须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除绿化责任单位进行日常养护性修剪以外,禁止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花草树木。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树木的,必须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补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管线安全使用的,管线主管单位应当报园林管理部门通知绿化责任单位在限期内处理,其费用由管线主管单位承担;绿化责任单位逾期未处理的,管线主管单位可自行处理。

  因不可抗力或生产、交通事故致使树木倾倒的,绿化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危及管线、房屋或其设施安全使用的,其管理单位或个人可以先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依照《宜昌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履行城市绿化责任、维护城市绿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和绿化责任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园林管理部门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和绿化费用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或征收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城市绿化建设合同发生争议的,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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