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 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夷陵广场东起广场围墙,西至夷陵路,南至广场路,北至西陵一路。
二、广场是供公民游乐、休息、锻炼的公共场所,广大公民应当自觉爱护广场设施,保护广场环境,维护广场秩序。
三、游人进入广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废弃物;
(二)不践踏草坪和攀折花木;
(三)不携带车辆、畜禽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四)不在任何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悬挂物品;
(五)不污染、损坏广场内一切设施。
四、广场内禁止算命、射击、踢球、非法集会、摆摊经营和从事其他妨碍广场管理秩序的活动。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广场管理机构依照《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宜昌市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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