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退出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栏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09-04-21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日益加深,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鄂劳社发〔2009〕4号)精神,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日益加深,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就业形势日趋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国家三部门文件精神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鄂劳社发〔2009〕4号)精神,稳定我市就业局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应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缓缴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委、市国资委认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市劳动保障局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市劳动保障局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在办理人员减少手续时按照“减一补一”的原则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适当下调企业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
  
  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结合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对2009年度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企业缴费费率作适当调整,以减轻企业负担,其中医疗保险费率由7%下调为6%,失业保险费率由2%下调为1.5%,生育保险费率由0.8%下调为0.6%,工伤保险中二、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分别由1%下调为0.8%、2%下调为1.8%,一类行业费率0.5%暂时不变。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继续按上年度社平工资80%至100%的标准执行
  
  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2009年度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仍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100%执行。参保人员可在幅度内自行选择。
  
  四、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市政府相关部门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使用额度不超过2008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额的25%。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现行城区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按照现行城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月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稳定员工队伍计划和措施、劳动合同、当月职工工资花名册、上月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企业银行账户等凭证,由市劳动保障局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市地税局社会保险费征收专户。
  
  城区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
  
  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给予30%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区困难企业,持在岗培训开班申请、开班现场核实报告、培训职工花名册、总培训费用以及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等材料,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申请,经审核后,由市、区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对裁减人员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困难企业确实难以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企业可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协议。
  
  七、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
  
  本通知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金融危机影响而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本市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其它由省政府规定的条件。城区困难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
  
  八、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加强失业调控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岗位流失情况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岗位流失原因,掌握岗位流失趋势,跟踪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变化情况,对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和企业,列出清单与企业、工会加强协商沟通,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建立失业动态监测报告制度,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确需一次性批量裁员的,必须事前向市政府报告。
  
  九、加强部门协作,确保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坚决贯彻实施。要把握好政策推进和调整的力度,将政策真正惠及需要帮助的企业和职工,真正发挥政策的实际效应。要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监管,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的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要严格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着力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妥善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的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县市、夷陵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劳动 就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 宜昌军分区, 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 市检察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04月21日印发

http://www.zcbk.cn/uploads/allimg/20210508/1-21050Q11431415.jpg
扫描二维码查看原文
侦策百科收集整理,相关权利归属源作者
如二维码无法正常访问,请联系客服免费提供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