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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司法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标准》的通知
栏目: 宜昌市司法局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16-12-13 加入收藏
各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标准》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司法局

                              2016125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指导标准

 

  根据中央、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提出全省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建设指导标准。

  一、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标准

  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依托县(市、区)司法业务用房构建,未完成业务用房建设的县(市、区)参照此标准构建。

  ()基本服务内容。

  1.指引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事项。

  2.指引申请人民调解,解答相关咨询,组织调解重大、跨区域的矛盾纠纷。

  3.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4.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治文化活动。

  5.每周定期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的值班律师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6.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7.组织开展公益性公证、司法鉴定援助等法律服务。

  8.协调指导本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等。

  ()基本功能区域。

  1.接待柜台区。主要负责问询接待、办事指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含其他公益性法律服务)、信访投诉受理等工作。

  2.等候休息区.

  3.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区

  4.法律咨询区

  5.办公、会议、资料档案区。主要供入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局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等使用。

  6.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公证服务区和人民调解区。

  (三)基本建设标准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般设置在县(市、区)司法业务用房(或司法行政办公大楼)一楼;未在司法局办公楼内的,应建在方便群众的临街一楼(办公、会议区除外)。除公证服务区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总面积一般不小于200㎡。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含接待柜台区和等候区)面积一般不小于60㎡,接待柜台应与等候区相分离,半开放式办公结构。柜台一般高80cm,宽50-70cm,柜台前应设置座椅。

  3.应设置独立、私密的法律咨询室。

  4.在司法业务用房内新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应设置法治文化活动区或展示区,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设置法治书屋或图书室。

  5.人民调解室按有关规定建设。

  6.公证服务区按公证办事服务大厅的模式和标准建设。

  7.一般应设立标准化残疾人无障碍通道。

  ()基本配套设施。

  1.电话机、电脑(须联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资料柜等办公设备。

  2.法治宣传媒体机及触摸查询一体机,本地法律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投诉电话、救济渠道,设置意见簿或意见箱,摆放座椅、饮水机、报架等便民服务设施。

  3.必要的卫生设施、标识、电子监控等安全设备。

  ()基本岗位设置。

  1.接待指引岗,负责指引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服务事项;指引申请人民调解,解答相关咨询等。

  2.法律咨询岗,每周定期安排值班律师现场解答法律咨询。

  3.法律援助岗,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工作。

  4.投诉受理岗,负责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服务的投诉、意见建议。

  基本岗位可根据具体条件进行整合。此外,一般应在接待柜台区为志愿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志愿者服务岗。

  ()基本公示内容。

  1.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职能职责。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岗位职责。

  3.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

  4.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基本组织构架。

  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由1名县(市、区)局领导任主任,明确1人任副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具体服务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承办或监督指导。

  各市、州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可参照此标准实施,具体可根据其职能职责进行必要调整。

  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建设指导标准

  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构建。

  ()基本服务内容。

  1.引导、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

  2.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3.提供法律咨询。

  4. 指引并协助群众寻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服务,解答相关咨询。

  5. 指引法律援助服务,解答相关咨询,协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网上预申请。

  6.组织指导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工作。

  ()基本场所设施。

  1.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原则上依托司法所业务用建设。司法所有独栋用房的,一般建在司法所一楼:没有独栋用房的,至少调剂利用1间办公室。

  2.配备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话、电脑(连接互联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施和宣传资料取阅架、座椅、饮水机等便民设备。

  3.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复印机、扫描仪、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等设备。

  ()基本公示内容。

  1.公共法律服务站职能。

  2.公共法律服务站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联系方式。

  3.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流程。

  4.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基本岗位职责

  1.服务站站长。一般由乡镇(街道)司法所长兼任。

  2.服务站专干。由司法所明确1人担任。主要职责是:指引协助群众寻求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引导、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组织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工作,协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和网上预申请。

  3.法律顾问。一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没有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可组织政法干警或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轮值。主要职责是:开展法治宣传,解答法律咨询。

  根据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规律和特点,服务站应合理安排服务时段和工作力量,并提供电话、网络预约服务;要制定相应的服务、考核制度,服务站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人员应公示。

  三、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建设指导标准

  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依托村居(社区)法务工作室或司法行政工作室构建。

  ()基本服务内容。

   1.参与当地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调解。

   2.面向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3.为辖区群众指引公共法律服务。

   ()基本场所设施。

  1.村居(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依托村居(社区)法务工作室或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一个村居(社区)建一个服务室。服务室数量可根据村居(社区)人口数量、居住分布、法律服务需求量等情况,因地制宜予以合并或增加。

  2.根据工作需要,在服务室的服务窗口或工作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有条件的连接互联网)、电话、打印机和宣传资料架等。

  ()基本公示内容。

  1.公共法律服务室职能。

  2.公共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联系方式。

  3.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流程。

  4.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基本岗位职责。

  1.服务室负责人或专干。一般由村居(社区)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未设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由村居(社区)调委会主任兼任。主要职责是:指引群众寻求法律服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协调落实法律顾问定期进村(社区)提供法律咨询。

  2.村居(社区)法律顾问。由所在县(市、区)司法局按一村居(社区)一法律顾问明确人员,建立服务考核机制。村居(社区)法律顾问定期到现场、即时电话预约咨询等便民方式,开展法律咨询和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

  根据村居(社区)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特点,服务室应合理安排定时定点现场服务和网络、电话服务。服务室负责人或专干、法律顾问名单及联系方式要对外公布,并提供电话、网络预约服务。

 

 

                                                  宜昌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61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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