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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点军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栏目:点军区 -政策文件 发布时间:2022-03-15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点军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湖北点军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点军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年月日点军区经济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点军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管理办公室,湖北点军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点军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点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5日

  

点军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重点产业培育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点军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招商引资项目和企业落户奖励

  (一)对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按照新建项目规划验收后核定的相应规划指标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满足取得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地”使用要求的给予产业扶持。

  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 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含2 亿元)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扶持;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 万元)、2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给予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的扶持。

  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供地类工业项目,在该5 年内自 实现销售收入目标之日起前3 年,每年给予其销售收入的4‰、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物流补贴;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 年内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达到5 亿元以上(含5 亿元)的项目,在该5 年内自实现销售收入目标之日起前 3 年,每年给予其销售收入的6‰、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的物流补贴。

  (二)对新引进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的供地类工业项目和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100 万元(含100 万元)的非供地类工业项目,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 个年度,前三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区级净财力的 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区级净财力的50%给予奖励。该扶持政策自签约之日起7 个年度内有效。

  (三)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和建筑业(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商贸、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电子商务、人力资源、特色旅游、文化创意、科研教育、股权投资、信息服务、电竞行业、建筑业等,不含房地产业)企业,且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第一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形成区级净财力的40%给予奖励;第二年起对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小于或等于上一年度的部分,按形成区级净财力的40%给予奖励,增量部分按照形成区级净财力的 5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3 年。

  企业将总部注册地由宜昌市外迁入点军或在点军设立区域总部,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自实现缴税目标之日起连续5个年度,前3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 2 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该扶持政策自签约之日起7个年度内有效。

  第二条提能晋级奖励

  (一)进规进限奖励。对年度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年度新增入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 万元。该项奖励与市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二)产值增长奖励。自进规、进限次年起,对年产值增长30%以上(含3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年 营业收入(销售额)增长20%以上(含 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3 万元、2 万元奖励。该项奖励与市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三)规模晋档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 亿元、10亿元,且随后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上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总额20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兑付,自次年起每年分别兑付30%、30%、40%。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 亿元、3亿元,且连续三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上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和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总额50 万元、3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兑付,自次年起每年分别兑付30%、30%、40%。该项奖励与本办法其他政策按照就高原则兑现。

  (四)建筑业和物流业资质等级提升奖励。对新引进和新认定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给予一次

  性奖励 100 万元、50万元、20 万元。对获评的5A、4A、3A、2A、

  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该项奖励与市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五)电子商务发展奖励。对获批国家、省、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电商带头人称号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 万元。对年直播销售收入500 万元以上(含500 万元)的企业,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1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 万元。对设立网店并销售本地农产品,且单个网店销售额 50 万元以上(含50 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每个网店给予 1 万元奖励。该项奖励与市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第三条特色文旅发展奖励

  (一)对新开发2 个以上(含2 个)旅游新业态(包括精品民宿、特色餐饮、文化创意、运动休闲、健康养老、观光农业乡村旅游业等),有明确统一品牌,实现常态化运营,年接待游客5万人次以上(含5 万人次)且纳入统计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二)对获评国家5A、4A、3A级且纳入统计的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五星、四星、三星级酒店,属于国际品牌的,分别奖励 100 万元、40万元、20万元;属于国内品牌的,分别奖励80 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评 5C(星)、4C(星)、3C(星)级且纳入统计的自驾车旅居车房车营地,分别奖励 10 万元、5万元、2 万元。对

  获评 5A、4A、3A 级且纳入统计的旅行社,分别奖励 5 万元、3万元、2 万元。对获评“湖北旅游名街”的运营企业,奖励20万元。该项奖励与市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三)对开展旅游商品成果研发的文旅企业,获得国家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万元、4 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2 万元、1万元。该项奖励与市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四)对推广“住宿点军旅游定点接待酒店 1 晚及以上+游览点军2个及以上A 级景区”线路产品,且年团队游客住宿间夜数达到10000间夜、5000间夜、3000间夜的旅行社,分别给予 奖励20 万元、10万元、6 万元;10000间夜以上的按照 2 万元/1000间夜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五)对新建50 间以上房间(含50 间)且投入运营的酒店,按每个房间2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20万元。

  (六)对推广在点军住宿 1 晚及以上研学旅行产品的企业

  (不含青少年实践基地),年招徕研学旅行游客达到8000人、5000人、3000人的,分别给予奖励 8 万元、4 万元、2 万元。

  (七)对经区政府或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规上文旅企业承办区级重大文化赛事和重大节庆活动的,按承办活动总费用的4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四条企业上市奖励

  对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版或香港 H 股、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100 万元奖励;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60 万元奖励,实行分阶段奖励。宜昌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的,视同区内企业首发上市进行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正式挂牌的,给予30 万元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该项奖励与市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第五条对外经贸奖励

  (一)对属国家最新《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且在最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的产业项目,一次性实到外资金额 1000 万美元(含1000 万美元)以上,按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折合人民币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0 万元。对实到外资金额达到 10 万美元、100 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3 万元。

  (二)对当年新发生出口业务且出口额度超过10 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本年度出口增长5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20 万元。

  (三)对参加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外各类展会,在市级补助基础上,按企业承担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2万元。对由区政府组织参加境内国际性会展的企业参展人

  员,按照市外省内150元/人/天、省外国内180 元/人/天标准给予差旅补贴,单个企业单次补贴不超过2人。对举办政府鼓励引导类展销会、专业展会、科技创新峰会论坛的活动组织者,按实际支出额的 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 万元。

  第六条科技创新奖励

  (一)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创新中心(联合体)、技术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等各类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 万元奖励。对新设立或者区外新迁入的创新平台、研发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成果转化中心),给予10 万元奖励。该 项奖励与市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二)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的给予 20万元奖励,规下的给予10 万元奖励;重新申报并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 万元奖励。对首次“进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 万元奖励。经国家认定仍在有效期内、由点军区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 万元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奖励。对新认定的市、区级科普教育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分别给予10 万元、5万元奖励。该项奖励与市级相关政策叠加享受。

  (三)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 元;对当年的有效发明专利维护费全额补贴,

  单个补贴不超过2000元。

  (四)对获得国家省级重大试点示范、以及取得军工三证的

  制造业企业,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按照 1:1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第七条 经营用房租金补贴

  对经营面积大于5000 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的专业园区、标准厂房、商业街区运营主体,自出租面积达到80%起,商业按每年10 万元/1000平方米、工业按每年5 万元/1000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单个运营主体每年不超过100 万元。

  第八条人力资源奖励

  (一)企业高管扶持。对新引进企业和新落户企业总部,从其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的年度起5 年内,按其管理和科研高端人才(每个企业不超过15 人)在点军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二)人才政策扶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优化人才生态加快人才集聚有关文件>的通知》(宜办发〔2021〕21号)及点军区配套人才政策予以扶持。

  第九条代理招商奖励
       对于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作出重大贡献的法人、自然人及代理招商引资机构进行奖励(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项目投资人的合伙人除外)。

  新引进产业项目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0 万元至500万元(含500 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 万元至 1 亿元

  ( 含1亿元),按照实际入库税收额的4%对代理主体进行奖励,或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0.3%进行奖励。

  新引进产业项目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500 万元以上至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 亿元至5亿元(含5 亿元),按照实际入库税收额的 6%对代理主体进行奖励,或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0.3%进行奖励。

  新引进产业项目年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000 万元以 上,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 亿元以上,按照实际入库税收额的10%对代理主体进行奖励,或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0.3%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

  第十条一事一议

  对世界500 强企业、中国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央企、国企及主板上市公司及其他重点企业直接投资或所属一级全资子公司投资的高科技工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产业龙头项目,科技创新型项目,补链、延链、强链等延伸产业链条、拓宽产业幅度、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供地类或非供地类产业项目,重大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重大人才项目和高层次人才引领项目、重大文旅康养项目、重大总部经济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涉农类市场主体按照点军区政府出台的巩固脱贫攻坚成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扶持政策予以扶持。

  本办法除代理招商奖励外,扶持对象为在点军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至少10 年内不变更在点军区纳税义务的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落户的项目和企业,政策享受期不受本办法有效期限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点军区企业经营用房租金补贴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点政办发〔2019〕10号 ) 、 《关于印发点军区扶持建筑安装、物流运输、商贸、咨询服务、文体娱乐业发展办法的通知》(点政办发〔2020〕7号)同步废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宜点发〔2019〕2号 )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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